房产公司纠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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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公司纠纷:企业纠纷公司债务:企业债务公司运营:公司债权公司解散:公司章程公章管理: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股权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公司并购:公司收购
董事未尽勤勉义务,对股东的虚假增资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共和国公**》百四十七条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违反该条规定的董事忠实勤勉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以股东因过错而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为前提。郭海婴、食品公司作为雪樱花公司的股东,两次增资提供的报告显示的增资账户均经另案查明事实上均不存在,郭海婴和食品公司使用同一虚假账号进行虚假增资,故郭海婴对食品公司的虚假增资行为是明知的。郭作为公**定代表人和董事对食品公司的虚假增资未予监督,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存在过错。公司上诉主张郭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对食品公司的虚假增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理据充分。由于公**及其**解释均未对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为维护公司利益,本院认为郭应对食品公司未出资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认定郭*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彭、彭、张、杨不是公司的股东,两次增资都提供了报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彭、彭、张、杨未尽忠诚勤勉义务、存在过错,故公司上诉主张彭、彭、张、杨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高*关于适用〈*共和国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款或者*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百四十七条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隐私,而且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部分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取了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大化忽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利用、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或者是技术防范不到位,致使数据库里的消费者消息被窃取,而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触犯刑律。

关于决议不成立之诉
确定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法律性质,是完善瑕疵决议**救济制度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在我国法上,从公**规定看,该法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可以不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决议,决议方才成立。因此,虽然公**仅规定了决议无效和可撤销情形,但从系统解释出发,可以认为公***二十二条的规定包含了以决议成立为前提的默示性规定,从而反向肯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合理性。不过从该默示性规定并不能推导出公**将决议的法律性质明确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结论,而仅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借鉴。*审判会原则通过《解释》后,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正式通过。该法百三十四条*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成立。”该规定为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确立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从**实践看,在公***二十二条仅规定了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之诉的情况下,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通常存在确认无效、撤销决议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等多种裁判思路,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同时,对此类瑕疵决议**救济不足的问题仍然**:未成立的决议在形式上载明的内容不一定违法,故通过决议无效之诉获得救济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请求撤销决议则必须在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起诉,而决议不成立时,中小股东往往难以及时获知有关事实,因此即使将之纳入可撤销情形,亦不足以救济股东。《解释》*5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完善了对股东表决权的救济。
对《解释》*5条的理解,要以民法总则百三十四条*二款的规定为指引,从主体、程序、议题、意思表示等要件对决议是否成立作出判断。具体而言,《解释》*5条*(1)项和*(2)项包括根本未开会或者虽然开会但未对决议载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决议或者决议事项系或者虚构的情形,理论上称为决议不存在。其中,何谓会议是一个理论和实务上均存在争议的问题。在英国普通法上,存着对何谓会议的解释,其基本原则是,只有在合理召开的股东会议上多数通过,公司才能行事(Attorney General v. Davy)。有效的股东会议必须要有1名以上的人员出席。如果只有1个持有其他股东授权的人出席,或者只有1个股东出席,那么根本就没有会议,当然也有例外。[1]公**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从公**百八十二条及公****解释(二)的规定来看,无法有效召议显然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之一,也就是说会议的存在必须以有效召集为前提。首先,必须要履行召集程序,如必须由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召集,必须向股东或者董事发出会议通知等。其次,应当适用“一人不成为会议”的规则,否则在控股股东召议的情况下,公**百八十二条就很可能没有适用的余地了,显然与公**立法本意不符。当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应当除外。*(3)项和*(4)项包括虽然开会但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等情形。其中出席会议的人数,我国公**规定较少,特别是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规定,主要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5)项系兜底性规定。

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风险:请签署完备的书面合同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风险:请妥善保管合同相关证明资料
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 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 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风险:请完善保管、使用制度
建议您完善有关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险:请细化业务人员的签约授权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风险:请务必通知客户相关业务人员的离职情况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风险:请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撤销合同的。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风险:请注意“订金”、“保证金”不等于 “定金”
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8风险:保证担保请明确相关意思表示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
险:抵押担保请办理登记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您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如果您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您尽快向*起诉请求*帮助您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1*风险:质押担保请确保交付质物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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