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黄浦区离婚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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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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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案例:

 

198911月,原告赵某丽与被告王某东结婚。2000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居住的一套住房,被告王某东声称登记在其父亲名下,为其父亲的财产,故离婚协议书约定“住房为男方父亲之财产,双方无权分割”。因此未做此套房产的分割。

 

20173月,该套房产被拆迁,被告获得拆迁补偿款300万元,原告经调查了解后得知,该套房产已于19937月办理了产权证,登记在被告王某东的名下。而双方1989年结婚,200011月离婚,该套房产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予分割,但因被告欺骗原告,声称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而未做分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因此起诉至*,要求*判令分割该房产的拆迁补偿款。

 

原告担心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起诉同时向*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的账户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我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我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

 

 

本案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原被告1989年结婚,1993年办理所居住房产的房产证,当时有效的《*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已对此问题有不同的更详细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该套房产应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2000年双方离婚时应对其进行财产分割。但被告欺骗原告,隐瞒该套房产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事实,声称该套房产登记在被告父亲名下,使原告误以为无权分割该套房产。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现原告得知了真相,起诉要求被告分割该套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原告的诉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申请保全被告的账户,保全错误概率低,因此我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律所简介: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房地产律师,着名婚姻法律师、合同法律师。至今已有25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担任多家大型公**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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