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天河区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 过户确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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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11115日,个体老板刘强与朋友王丽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刘强以31.9万元的价格购买王丽名下的轿车一辆,并负责偿还该车辆在银行按揭贷款的余额部分,承担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任何损失。此后,刘强分三次向王丽支付了31.9万元的购车款,王丽则将车辆、行驶证、还款银行卡及相关手续交给刘强。此后,刘强为车辆办理了保险,并按时偿还车贷。在刘强看来,双方既然已经签订协议,并且钱车两清,那么这笔买卖到此就算完成。至于是否有必要过户,刘强觉得意义不大,不过户的话反而还能省去一大笔钱,所以车辆也一直登记在王丽名下。

 

2014年的一天,刘强开车行驶途中和他人车辆发生了剐蹭,便报警等待*前来处理。没想到*没等来,却等来了*的执行人员。刘强被告知,他所驾驶的轿车已于2012年年底被查封了。后来刘强了解到,王丽夫妇因经济纠纷被他人起诉至*,财产也被对方申请了保全。由于刘强购买车辆后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这辆仍登记在王丽名下的轿车便被*依法查封了。判决生效后,王丽夫妻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执行,这辆早已被查封的轿车就成了“执行目标”。其后,刘强到*起诉,请求*确认该辆轿车归其所有。

 

刘强认为,买车时车辆并没有被查封,而且自己支付了购车款、偿还车贷。并且,他还办理了车辆保险,所以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归其所有。申请人则认为,虽然涉案轿车登记所有权人是王丽,但该车抵押给了银行,在抵押权没有消失的情况下,刘强与王丽之间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刘强在车辆扣押之前只是实际占用涉案轿车,并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刘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而王丽认为,刘强与她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双方也已经钱车两清,车辆所有权应该属于刘强。

 

*审理后认为,刘强与王丽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内容和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均表明先清偿银行贷款,该约定并不损害案外人银行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协议签订后,刘强也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至涉案车辆被*实际控制。故刘强与王丽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应为合法有效。

 

在刘强按协议内容支付购车款项后,王丽将涉案车辆交付刘强。此后,刘强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承担了偿还涉案车辆银行贷款的义务,并为涉案车辆办理了保险,上述行为均佐证了其在车辆被查封前已实际占有车辆的事实。故,不能简单以登记名义确定王丽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涉案车辆归刘强所有。因此,*判决刘强是涉案轿车的所有权人。

 

律所简介: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房地产律师,着名婚姻法律师、合同法律师。至今已有25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担任多家大型公**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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