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津巴布韦自1997年3月6日起实施《班吉协定》。津巴布韦保护商标的法律包括1974年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注册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2.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等。
3.商标注册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4.津巴布韦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除证明商标外,“商标”是指用于或准备用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用来表示在交*程中该商品和服务和该标志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标志包括具有显着性的设计、标语、图案、品牌、标题、标签、票签、姓名、签字、文字、字母、数字或上述任何形式的组合。
津巴布韦商标注册由下列基本要素组成:
1.以特殊或特定方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企业的名称;
2.注册申请人或其前任的签字;
3.任意组合的文字;
4.未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特性或质量的文字,并且不属于通用地名、姓氏;
5.任何其他显着性标志,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显着性的证据。
“显着性”是指能够用来区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和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性。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着性时,注册官可以考虑商标本身的显着性以及该商标经过使用而获得的显着性,该使用可以是申请人的使用,也可以是得到申请人授权的其他人的使用以及注册使用人的使用。
如果将尚健在人士或刚刚去世的人的姓名或标记用作商标,注册官在审查该商标注册之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这个人或其代表人同意将其姓名或标记用作商标的证据。对于将**标记用作商标注册的,注册官也可以要求提供相应部门同意其注册的证据。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有明显的空白区域,注册官可以规定只能在空白区域填补描述性事项。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对于*造成欺骗或引起混淆,违反法律或道德的标志,或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不予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诚实共同使用人除外。单个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名称不得在化学品上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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