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及要求
一、职业介绍(针对体力劳动者)
1.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
2.资金不少于10万元
3.面积不少于50平米
4.至少5名以上大专以上*、且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人才市场服务
1、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3、办公面积不少于100平米
4、有至少5名以上大专以上*、且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一、申请业务项目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人才推荐;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服务业务,第1、3、4项作为人才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二、受理条件
1、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1、有与开展人才业务相适应的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取得人才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从事*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取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从事*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专师资证明;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4、申请从事*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
5、申请从事*7项业务的应由市**人力资源社会**部门确定。
三、受理程序
1、*直属、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内资人才服务机构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2、其他单位申请内资人才服务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区(县)设立内资人才服务机构的许可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向申请人提供《人才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接受《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承诺》上签章后提交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