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企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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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简单点,说话的方式简单点……




今天小倩写这篇文章,就是因为有客官表示不理解:“为什么自己申请的中文商标被在先的英文商标驳回了?”通过这个问题可以知道,其实客官们对于商标的审查标准还是存在很多疑问的,所以就由小倩来解答啦!虽然这只是审查准则的冰山一角,但还是非常重要的哦!




解答主题之前,有必要再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商标驳回。


根据《商标法》*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驳回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不良影响、缺乏显着性和相同近似。

其中不良影响和缺乏显着性主要是违反《商标法》*十条、*十一条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商标因为不同元素驳回主要是属于与在先商标相同近似的情况。


我国商标审查标准是分开审查原则,即是商标申请时包含多个元素,商标审查员也会将每个元素单独审查,某一元素审查不通过,商标整体驳回,这个时候客官就会认为了,那商标就算分开审查,也只会因为相同元素的相同或者近似驳回吧?


但是,对于文字商标是从义、形、音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的。而我国审查主要以商标含义为主,这就出现了很多人不理解的商标因为不同元素驳回的情况,也就是说因为商标含义相同或者是近似,导致商标驳回。


其实在商标审查标准中是有相关规定的:“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以上的案例便能清晰反映审查标准中的规定啦,不管是英文商标有对应含义的中文商标已经申请,还是中文商标有对应含义的法文商标已经申请,只要是含义相同或者是基本相同的,都会被商标局判定为近似商标,主动驳回。


所以一般正规的代理机构在代理非中文商标时,都会问到客户是否有对应含义,为的就是防止因为不同元素含义相同而导致商标驳回的情况发生。




那是不是商标驳回了就没有其他办法了呢?当然不是!!!


根据《商标法》*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

由法条可以得知,商标注册人如果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的,还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这也是商标注册人对商标一的救济途径了,对于重要的商标,大多数的商标注册人都会选择权利用尽去争取。


总的来说,商标从提交申请前的分类、查询、判定是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借助《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查询系统、《商标法》、商标审查标准等等方面的知识,如果对这些法规或者系统不够了解就直接去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几率是非常大的。


商标提交申请到整个流程结束,还需要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如果期间出现驳回或者异议,一般情况下客官们还是很难解决的。




所以较后小倩再啰嗦一句,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这样既省钱也省心啦!

???新版《**审查指南》将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消息,修改后的(《**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明确计算机程序所表达的技术方案属于可受**保护的范围,同时在**审查程序、修改方式、**公开范围等方面做了修改。业内人士分为,上述修改这为商业方法、商业模式创新者打开维权之门。




《指南》是《**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是国家**部门审查**的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人士表示,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了各行各业商业模式的创新。为满足创新主体对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保护及对于明确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放开授权后**文件的修改方式、进一步公开**审查过程信息等方面提出的关注和需求,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对《指南》做出修订。




修改后的《指南》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法》*25条排除其获得**权的可能性。


互联网技术促使商业模式不断创新,近年来不但创造了阿里、腾讯、百度、小米等新**企业,也带动华为、**、美的、海尔等**企业加入商业模式创新中,同时,摩拜单车、滴滴打车、美团外卖等新兴创业公司也不断涌现,提高了社会整体效率。




但根据《**法》*25条及修改前的《指南》,商业方法和商业模式无缘**权保护范围。“创新的商业模式诞生后,有大批企业跟风甚至抄袭,创新者无法享受与其付出的时间、精力、创新、创意相匹配的利益。”《指南》修改后,商业模式只要符合“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就符合获得**保护的先决条件,这为商业方法、商业模式的创新者打开了一扇维权之门。




此外,软件**可获**保护。新《指南》进一步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新《指南》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部分的修改文字不多,但影响很大。


软件实质是以计算机语言为载体的技术方案。《指南》修改前,纯软件申请专利比较困难,**代理人为增加软件**授权概率,会刻意将软件与实体硬件装置捆绑。修改后的《指南》明确了“程序”可以作为实现方法的装置的组成部分。这项修改不但让**代理人不必再刻意地将“程序”实体化,也降低了软件**后续维权的难度。




“今后,软件创新将会得到更多保护,软件的使用成本可能会进一步提升,软件的价值将得到更多认可,将来大众对于付费软件的消费意识随之改变,进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进一步促进优质的软件诞生。”


除上述两处改变外,新《指南》还在**审查程序、修改方式、**公开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韬略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南》中多项修改影响的行业、影响的力度各有不同。


例如,扩大公众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文档范围的修改,对**制度的公开公示、对**审查的监督和提高**质量,有着积极意义,其影响也是整个制度层面的;商业方法可**性的明晰、实验数据的补充提交,或者对**无效程序中增设对明显错误的修改等等更多是对现有的**复审和**实践成熟做法的固定和规范化,其意义在于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具预期的财产“形塑”规则,同时也方便了创新主体获取、修改**权。




信息、通讯、网络等新技术发展给经济社会带来了深刻变革,从而引发了创新模式的改变——从传统的以技术发展为导向的科技创新活动转向以用户体验为中心、以共同创新、开放创新为特点的用户参与的创新模式,经济增长从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两个维度获得动力,我国创新主体对于涉及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存在。此次修改对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及恰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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