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 2025-02-15 11:13 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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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深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格式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保证人”)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水资源农业节*****合同(合同或协议名称,下称“主合同”),我行愿不可撤销地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主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保证金额为(币种、金额、大写)人民币 *****, 但本保函的保证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前述最高保证金额减去被保证人在受益人处的应收账款及已缴纳的保证金额(下称“保证金额”)。

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壹)种: 

(壹)本保函有效期自开具且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19      日止  

(贰)此栏空白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反上述主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义务且被保证人已不能履行其应负债务时,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经我行审核通过后予以启动赔付程序,在叁拾个工作日内,以本保函保证金额为限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 证明被保证人违反上述主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有责任支付你方索赔金额的证据; 

3.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我行向你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应提供的有权法院出具的关于被保证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等。

我行承担责任的前提为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被保证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应对受益人所承担的责任。

(三)索赔文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以下地址,逾期送达的,我行无赔付义务: 

                                               

五、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主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 

七、本保函项下的主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被保证人基于保函项下的主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有权主张;因受益人或被保证人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导致的违约赔偿责任,我行不承担保证责任。 

八、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壹)种方式解决: 

(壹)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此栏空白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此栏空白,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自动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消灭,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十、本保函适用*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其他条款: 

1)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自动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行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

 2)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我行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银行营业日【16:00】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到达。 

十二、本保函自我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保函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                        


为降低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在全市建设领域推行以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银行应承包商或企业申请,保证其在劳务用工合同项下或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参与的施工人员支付工资的书面承诺,不但缓解了企业财务压力,而且**了农民工工资的如期、足额、及时发放。

此前,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政、交通、水利、铁路、土地整治、园林绿化、电力、通信、天然气和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保证金应在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分别按5%和4%的标准,缴纳至人力和社会**部门开立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未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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