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C 于美国东部时间2017年04月28日发布了DLC V4.2正式版标准(见附件),距离DLC V4.1标准发布仅仅不到6个月,DLC V4.2于发布当日开始生效。此次DLC标准从V4.1版本升级到V4.2版本,对绝大多数已经列名DLC的产品没有直接影响。特定类型的产品(下文详述),则必须在3个月内升级重新递交,否则产品型号将从列名清单中移除。
此次标准主要变化详细如下:
变化一:危险场所灯具的新测试和报告要求
危险场所照明灯具可以按照可以套用的主要类别(primary use),或者特殊(specialty)类别来申请。在DLC V4.2版本中,如果制造商通过特殊类别来申请(其中包括室外壁装、广场、泛光灯、室内高棚工矿灯主要类别下,申请特殊类别危险场所照明),则必须满足额外的文件要求。该要求具体为产品通过特殊类别来申请危险场所照明认证时,必须提供满足UL844的认证符合文件,包括产品认证的等级和分类。如果产品按照已有的主要类别(primary use)来申请,不按照Specialty来申请,则不需要满足该要求。
变化二:DLC确定了光效让步政策
该政策降低高显指、低色温产品的光效要求。需要满足的条件和光效的调整如下表:
以上降低的百分比不累加,适用多个条件时取较大百分比。如果同时需要使用性能公差满足标准,计算方式为先用标准光效要求计算颜色让步的百分比,再计算判定允许公差(光效为3%)。
变化三:更正了DLC对产品包含多种LED的政策
政策进行了文字更正,强调只针对同一个产品使用了多种LED的情况。
注意:
此类产品递交需要提供每种LED灯珠的规格书和LM-80报告。
需要升级的产品类型:
以下产品在4.2版本生效前,必须重新申请递交,否则将在2017年7月28日被移除列名:
1)使用特殊类别(specialty)递交包含Hazardous字眼应用的产品。制造商需要在4.2发布三个月内,主动申请更新列名并要求DLC审核。该申请DLC不收取,按正常审核周期计算。
2)T5和T5HO灯管,之前在1.2米LED灯管类别下申请的,需要在7月28日前更新列名,满足新标准要求。DLC对申请收取正常的递交,按正常审核周期计算。
过渡时间表:
在2017年5月19日前,对于涉及到的危险场所照明产品和T5、T5HO灯管,DLC仍然可以接受使用DLC V4.1版本审核,但必须在7月28日前升级到DLC V4.2版本,否则将被移除列名。对于光效让步条款,DLC将会对2017年4月1日**名的产品自动适用。如果之前有列名产品因为DLC标准光效升级,导致在今年即将被移除列名,但使用了DLC 4.2版本的让步条款后可以满足DLC当前的光效要求的话,DLC会自动维持该列名。如果有制造商发现自己的产品使用了该条款之后可以满足DLC要求却被DLC移除列名,可以联络DLC官方,或者我们协助。所有其他在DLC V4.2版本标准发布前申请的产品,如果没能满足光效要求,但是使用让步条款可以合格,那么可以重新递交DLC申请,需要支付额外的递交。
注意:
DLC 于2017年4月21日发布两项重要通知:
1、自2017-05-05日起,DLC要求所有产品类别的递交都必须采用较新版本“DLC_Self-Certification-Statement(见附件)”且签字日期必须于递交前两周内有效。
2、自2017年5月5日起,DLC针对已成功列名的产品,接收产品型号的变更,此变更是免费的,申请修改型号名称必须提供的资料如下:
Single and Family Grouping Products更新型号需要的资料如下:
a、Applicant Signed Statement
印有申请商公司抬头的Applicant Signed Statement ,申请商必须声明除了型号变更外无其它任何变更,且要描述产品型号变更的原因,同时在声明信上必须列出新旧型号的list。
b、Nomenclature Update Form
需要提供较新的产品命名表格。
c、Updated spec sheet(s) that reflects the nomenclature change
需要提供更新型号命名后的产品规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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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般评审
1.2 管理体系评审
1.2.1实验室在像NVLAP申请之前,应具备完整的管理体系。
1.2.2在进行现场评估之前,评审员将审核所有的管理体系文件,以符合NVLAP要求。
1.3 现场评估
1.3.1在现场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实验室是继其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和评估其检测服务的实验室的交付能力。
1.3.2现场评估将在实验室现场进行。在访问之前,NVLAP评估人员提供初步议程,由于在现场评估期间观察到的结果,该议程可能会改变。
1.3.3所有进行认证测试所需的实验室设备都可用于评估和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情况进行实际演示或说明。
1.3.4实验室应以有助于详细审查的格式提供所有支持的技术信息。
1.3.5现场审核活动安排:
开幕会议(评估员与实验室相关人员)
人员访谈(实验室相关人员,能力评估)
记录审查(评审实验室文件包括管理体系文件)
测试样品的相关跟踪和报告
内部审计记录,质量控制程序的使用和参与NVLAP能力测试或其他类似项目
人员记录(主要人员简历和职务描述,以及相应的能力评估)
校准记录及证书
采购设备服务等相关的验收
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
设备和软件
演示
能力评估
报告评估
闭幕会议
1.3.6实验室应审查所有有关节能照明产品测试潜在改进的意见。
1.4 能力评估
2.管理要求
2.1 组织架构
2.2 管理体系
2.2.1 如果质量手册没有遵循ISO/IEC 17025的纲要,实验室应建立交叉参考文件,便于实验室和NVLAP评估人员核实所有程序要求都已由管理系统处理。这篇综述包括*4和5条,并附有NIST手册150和相应的NIST手册150—1的A、B和E。
2.2.2 实验室应随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提供要求认证的所有技术标准。
2.2.3 当技术标准包含规范性参考文献时,实验室应随时提供参考文献,以适当实施该标准。
2.3 受控文档
2.4 审查申请、合同
2.5 测试外包和校准
2.6 采购服务
2.7 服务宗旨
2.8 投诉
2.9 不符合项的控制
2.10 改进
2.11 纠正措施
2.12 预防措施
2.13 文档保存(较少3年,可根据实验室情况延长)
2.14 内部审查
2.14.1 内部审计应包括符合NVLAP、实验室管理系统、合同、测试和试验方法要求,并应在不**过两年的时间间隔内完成。NVLAP现场评估不代替内部审计。
2.14.2 申请实验室在**次现场评估前,应进行至少一次完整的内部审计,包括实验室建议认可范围的测试方法。内部审核报告和相关记录将由NVLAP评审员在现场评估之前或期间进行评审。
2.15 管理评审
2.15.1 管理体系的定期评审应反映遵守NVLAP要求和实验室的质量目标,并至少每年完成。
2.15.2 申请人实验室应在**次现场评估之前至少进行一次完整的管理评审。管理评审报告和相关记录将在现场评审之前或期间由NVLAP评审员评审。
2.15.3 对于经认可的实验室,应提供自上次现场评估以来的管理审查报告和相关记录,以便在现场评估期间进行审查。
3.技术要求
3.1人员
3.1.1人事
3.1.1.1 NVLAP认证关键人员-实验室应维护*NVLAP要求的人员文件,包括:实验室经理、技术经理、NVLAP授权代表、NVLAP认可签署者和负责测试的工作人员。本文件应由评审员在现场评估中进行评审。
3.1.1.2 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室应记录和维护每名工作人员的记录,包括资格简历、*并授权其执行的实验室检测程序,以及定期测试表现(能力)的结果。
3.1.1.3 更改通知-实验室应在NVLAP授权代表或批准签字人更改后30天内通知NVLAP。人事变动通知NVLAP应包括每个新员工的当前简历。
3.1.2 技术经理的任职要求
实验室的技术经理必须结合知识、经验、培训测试高效照明产品定义在(提出)的认可范围和应具有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直接工作的专业人士和节能照明产品测试技术人员。
3.1.3 能力评估
3.1.3.1 实验室应为每种测试*适当的人员测试。
3.1.3.2 实验室应评估每位工作人员相应的能力。
3.1.3.3 对每位工作人员的上级进行能力评估。
3.1.3.4 这些能力评估应记录在案、注明日期、由主管和雇员签字、保存在人事档案中,并可供评估员审查。为了进行现场评估,可以提供**于适用的NVLAP要求的单独的人员文件夹,而不是完整的文件夹,该文件夹可以包含评估不需要的机密信息。
3.1.4 培训
培训计划应保持并记录在案。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在更新认证的检测方法或改变程序时,或当被指派新的责任时,应接受额外的培训。
3.2 环境监控
3.3 测试和校准
3.3.1 标准测试
3.3.1.1 根据管理体系操作。
3.3.1.2 自吸收校准。
3.3.2 不确定度
3.4 设备
3.4.1 标准灯适当校准(没使用24H流明衰减0.6%,使用时间30-50H需校准一次)
3.4.2 实验室应保存使用标准(或参考)灯的小时记录。
3.5 测量可追溯性
3.5.1 测量溯源性是测量结果的一个属性。通常通过校准用于进行测试的测量和测试设备来建立对所述基准的可追溯性。校准是通过使用具有已知值和不确定度的参考标准并具有与国家计量研究所建立的可追溯性来实现的。实验室应根据设备的使用频率和使用环境,并根据标准试验方法和/或制造商的建议,确定设备校准间隔。
3.5.2 测量和测试设备的适当性能和校准应根据需要通过交叉检查和/或工作标准定期进行验证。定期核查应记录在案。
3.5.3 校准时使用的参考标准和校准时的环境条件应记录在所有校准中。
3.5.4 下列要求适用于校准和校准证书。
A. 外包校准需要证书。校准证书应标明测量不确定度或精度公差限值。
B. 实验室进行校准时,必须有记录,包括受过适当培训的人员的身份、使用的标准计量程序、环境条件和测量不确定度。NIST手册150(Annex B)所要求的可追溯性的证据和证明应予以记录。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允许重复校准。
C. 使用标准(或参考)灯和/或标准光度计的实验室应记录可追溯链,并对于每一步骤,记录相关测量不确定度的大小。
3.6 抽样
3.7 测试和校准项目的处理
3.8 确保测试质量和校准结果
3.8.1 实验室应在每次校准后进行测试,以确保和验证系统的校准是可接受的。
注意验证校准的一种方式是测量检查灯。检查灯的测量值应在预定义的限度内,例如流明输出<1%。
3.8.2 实验室应有文件化的方法,以确保用于验证校准结果的校验灯是有效的;即,测量值没有改变,但在给定的重复性限度内。
注意确保检查灯的要求再现性的一种方法是使用三个灯来检查校准结果。所有三个灯的测量值应在其先前值的预定限度内。
3.8.3 实验室应记录测量或工作标准被测量的频率或时间表。
3.8.4 实验室参与NVLAP能力测试的程序,包括分析和监测实验室的结果,描述由于结果而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以及将实验室能力测试结果与NIST或其他NVLAP认可实验室应记录在案。
3.9 报告结果
3.9.1 测试报告应明确表明参考测试方法和版本,包括公布的年度。
3.9.2数据分析与报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