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经审核,如其《申请书》申请内容属实,并符合本办法 “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则予以认定。并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具有进出口的商贸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和其他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3个月。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新办企业,则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并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固定货 物购销渠道和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时间为认定之月起6月。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两款以外的其他企业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如其《申请书》申请重要内容失实,但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过80万元的商贸企业,则予以认定,并同时按本办法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情况则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不予认定的具体原因。
2. 按本办法审批后,受理岗位根据审批结果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附件三)。对于批准认定的,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 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同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同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3.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从资格认定之日起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发票。认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1.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包括以下两种情形: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后,纳税人可按本办法申请转正。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和审批。
对于符合本办法*九条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且纳税评估结论正常的,则转正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两种情形继续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符合本办法*九条规定条件的,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但纳税评估结论不正常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
对于其他情形,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