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合同纠纷口碑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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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2、法官主动调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据或应一方申请调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据。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关。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对自己较有利的结果。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较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174条、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借款合同纠纷需要出具的证据:(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5)还款通知书;(6)还款付息凭证;(7)利息计算明细;(8)利息计算的依据;(9)其他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当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及时协商解决。因为协商解决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感情,有利于以后继续合作,而且协商解决简便、*、耗费少、便于执行,因而是一种常用方法。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利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法院一定要及时、正确地审理案件,解决纠纷,不要久拖不决,以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借款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在一定时期内履行,当借款合同出现纠纷时,也应该及时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决借款合同的纠纷有一定期限限制。其期限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不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权利。因此,合同当事人,特别是贷款人在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后,要及时解决,不要**过时效限制,使自己丧失权,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承揽合同的种类有哪些?承揽合同的种类很多,常见的几种承揽合同:
1、加工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其加工制作成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亦称来料加工合同。如服装店为人缝制衣服;装裱人为人裱字画。2、定作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原材料,为定作人制作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木器厂用自备材料为定作人制作家具。3、修理合同即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为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修理中所需要的机件、配件可由承揽人提供,也可由定作人提供。4、复制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或数个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如承揽人为文物部门复制文物,制成复制品用于展览。5、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6、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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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企业借款合同纠纷:1、明确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和被告。2、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这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应注意的问题有:(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较高院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例如企业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向向银行贷款进行**买卖。(2)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对**这种行为予以了明确的禁止。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的合同无效。《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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