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备案规定 天健华成

  • 2024-05-15 20:14 1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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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三)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进口化妆品备案规定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评估原则,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
北京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特别提醒,备案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申报产品的类别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定义和范围要求。
进口化妆品备案规定
(三)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九条规定的情况外,**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
(四)申报资料或样品不真实的;
(五)其他属于不予许可范围的情形。
1.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3.医学名人的姓名。4.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7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在命名依据中应有说明,且在产品中文标签中也应标注说明,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进口化妆品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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