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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娟律师个人简介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法律咨询:
当事人:家里亲人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了,请问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张凯娟律师回答:
拘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当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的措施。
我国规定,刑事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见当事人是不被允许的,只能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提供法律帮助。
诉讼有胜败,但结案方式不能成为判断律师义务履行与否的标准,不应以结案方式非判决形式而拒绝支付相应律师费用。诉中求胜,人之常情,委托人应理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晰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并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依约履行义务,以免造成多损失。
尤其是在采用风险代理情形下,虽然能够保障委托人在败诉或不能执行的情况下免受代理费损失,但在债权得以执行时,也应依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相应费用,其以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为收费依据,处理结果并不以结案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除非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代理费用支付条件变相限制了当事人自由行使诉权而被认定风险代理条款无效,因此应谨慎、理智选择。同时,委托人还应注意,在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特定类型案件中,是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时,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除法律援助是免费的以外,聘请律师肯定是要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这个费用实际是用来给律师代理工作的对价。
1、律师收取代理费有与结果无关的固定收费方式,通常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也有与结果挂钩的风险代理方式收费,可能会约定先支付一部分然后根据代理结果再支付。
2、律师办案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到法院立案要支付案件受理费,到工商查资料也要交费,涉及司法鉴定也要支付鉴定费。当然,除了案件受理费在起诉时必须准备以外,其它费用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的,如果不起诉,连诉讼费都不用了。
但如果案情需要,不管是否聘请律师代理,这些费用都是要产生的,有些当事人认为花了钱请律师代理,这些费用就都由律师来交,那是肯定不对的。
这些费用要么由当事人直接交给相关部门,要么由当事人交给律师由律师代交。如果是律师代交,律师要把法院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票据转交给当事人,代收时也应出具凭证。
除了上述相关部分收取的费用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还可能产生交通费、食宿费等差旅费用,通常这些费用并不包括在律师代理费里。某种程度上讲,这些费用如果不聘请律师自己处理,也仍是会发生的。
一般律师在本地办案,只涉及交通费,如果到异地办案,则涉及交通食宿等费用,而且是火车还是飞机?住宿宾馆的等级是什么?这个差别可能比较大。
一般规范的律师事务所会主动在合同中注明上述费用的承担方式,如果您碰到的律师事务所在合同中没有写清楚,最好要求补上。这类费用原则上是实报实销,如果双方愿意,也可以采用定额包干使用的方式。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五种主刑外,还规定了三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与主刑附加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剥夺政治权利,顾名思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利的行使。
《宪法》赋予每个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将这些权利剥夺,显然是一种惩罚性的措施。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几种:
金标律师回答:
1、终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3年以上10年以下: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北京着名律师王海洋主任执业感言:
一路走来,接触了形形色色的案件,遇到了各行各业的当事人。这其中,很多人成了一生的朋友
对法律要充满敬畏,不要疑神疑鬼。对法律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人对生活的态度。如果一个人连法律都不信任,说明内心并不光明。
做律师要讲责任讲良心,不能惟利是图。律师,很大程度上和医生这个职业相似。想人心、比自心,我想,不论结果如何,起码,要尽到最大努力。
律师就是这样一个行业,有的时候为了,吃不好饭,有时候为了准备庭审要通宵达旦。
我每接待当事人,总是耐心听他们讲完,然后有针对性的提问。这两年,我也把“打一次官司,做一生朋友”作为格言。
当然,对案件、对证据、对事实要深入研究,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有付出就有收获,每当为当事人争取到利益,每到听到“谢谢你,王主任”,
我还是觉得,做律师,很自豪。同时,也想把对法治的信心传递给身边的人,让我们对法律充满希望。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加害人对一个被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加害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加害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由各个加害人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加害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加害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状态。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没有规定一般性规则,只是在个别的特殊侵权责任中规定了相应的适用情形及其操作规则。
.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法律规定的明文性。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那么就不能要求侵权人对损害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只能要求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纠纷中,应当允许被侵权人先后起诉数个责任人。当前一个判决已完全实现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的,被侵权人不得再向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当前一个判决未能完全实现被侵权人的赔偿请求的,被侵权人可依据其他请求权就其未实现的赔偿请求部分向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
律所及部分律师获得的荣誉:
1、2015年至2019年金标律师事务所被誉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法律定点服务单位。
2、2014年9月昌平区妇女联合会聘请张凯娟律师为巾帼亲情服务队法律指导员
3、2015年5月北京市市法宣传教育部门聘请张凯娟律师为北京市‘’巾帼维权-送法到家‘’宣讲团成员
4、2015年6月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聘请张凯娟律师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律师
5、2015年12月授权“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为“百姓圆梦”大型春节联欢晚会法律顾问单位
6、2016年张凯娟律师荣获中国六届“百姓圆梦”大型春节联欢晚会‘公益律师称号
金标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