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产进口化妆品申报 天健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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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资料清单及递交备案资料的有关注意事项

天健华成
2019-03-1009:39
本文由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友情提供,适用于在上海市自贸区及其他自贸区实施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项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从自贸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自贸区所在省市辖区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一、备案资料清单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七)产品技术要求;

(八)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一)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二)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 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以下称《申报受理规定》)要求,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二、递交备案资料的有关注意事项

(一)备案资料应当遵循真实、完整的原则。

(二)电子版资料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递交,有关系统操作说明详见作者其他文章。

(三)按系统预约时间携带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备案资料提交至备案受理窗口。备案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2、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资料目录顺序排列各项资料,并装订成册。

3、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4、所有外文资料均应译为中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5、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生产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步骤3 境内责任人授权
拟按本工作程序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授权注册地在自贸区范畴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境内责任人授权应当明确具体范围,同一产品不得由不同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
(十一)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2019年进口化妆品备案注册申报较新要求及指南

天健华成
2019-12-26 08:52
已关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NMPA)宣布, 自2019年11月10日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要点有二:1.取消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纸质批文,统一采取电子备案;2.之前试点的11个自贸区所在省市境内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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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凭证改纸版为电子版。

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二、自贸区企业与非自贸区企业流程有别。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管理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三、可跨口岸进口。

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四、境内责任人及样品检测等要求以浦东为参照。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9年 *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报告、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7〕72号)执行。

五、已获纸质批文的老产品按原规定使用,期满按新规办理。

按照原审批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已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可继续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纸质版凭证办理进口,期间需要补发或纠错凭证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在许可有效期结束后仍需继续进口,或者有效期结束前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口。

六、**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要求

(一)申请材料清单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12)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 1件。

(二)申报材料一般要求

(1)**申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提交申报资料原件 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 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名称、SPF、PFA或 PA、UVA、 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 /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11)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

(12)进口化妆品**申报时应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行政许可申请表保证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或其授权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字人签字;无公章的,应在保证书生产企业签章处予以注明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以下称《资料要求》)*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3)产品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5)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6)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a.检验申请表。

b.检验受理通知书。

c.产品使用说明。

d.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e.如有以下资料应当提交: ①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②防晒指数 SPF、PFA或 PA值检验报告;③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2)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

(SPF、PFA或 PA值)检验报告的,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a.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资格

认证的,应提交资格认证证书;

b.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的证明;

c.其他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资料:凡**提交境外检验报告的,应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经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所在国(地区)行业协会、中国使(领)馆、公证处认可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后,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交复印件。

境外实验室检验报告应当提交原件,系列产品符合抽检要求的,至少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提交由相关实验室出具的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明确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如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注明产品名称,且产品名称与送检样品名称一致),不须另行出具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变更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

(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
天健华成
2019-01-1409:05
凡以市场销售为目的的进口化妆品,必须预先经我国行政监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NMPA)审批(特殊类化妆品)或备案(非特殊类化妆品),否则无法进行正常通关,亦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
苏州国产进口化妆品申报
所以确定境内责任人注册地的不同,将可能会对备案流程和周期有一定影响。
市场强烈需要全新的政策指导。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顺应需求,提供此文。但由于配套法规并未出台,所以此后的修订或在所难免,望诸君预知。原创作品,欢迎转载,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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