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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部分安置房也有房产证,安置房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对于安置房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的规定。下面金标律所小编为您讲解。
昌平区房产纠纷律师回复:
安置房是否能房产证不能一概而论,这需要看其拥有的产权是否是全产权,以及拆迁协议上的相关规定。首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质对于房产证办理是至关重要的,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
大部分的安置房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的。一般也就不具备完整的产权,即购房者可能具有完整的房屋权,却不一定具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
没有获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

买房作为人生大事,若遭遇到上述问题既闹心又可能损害到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过广大民众可以在了解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后,有针对性地合法维权或者做好相应功课规避类似纠纷的发生:①对于借名买房问题,由于房屋登记在人名下,借名人需要清楚要求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较佳选择;
②对于一房数卖问题,买受人购房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③对于“阴阳合同”问题,买受人则需要知晓虽然“阳合同”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虽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房屋买卖合同还是以双方真实的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④对于二手房买卖中的善意问题,买受人若构成善意便能够“保住”房屋产权;⑤对于经适房买卖问题,虽然现行法律政策对于经适房上市交易采取了限制措施,但符合一定条件的经适房买卖还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⑥对于央产房买卖问题,买受人需要注意各类性质的央产房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政策,民众在购房此类房屋时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并要求出卖人获得相关审批,从而规避因政策障碍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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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被拆迁方不要安置房而要求赔偿时的纠纷处理被拆迁方不要现在的营业房而要求赔偿,按《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形式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被拆除人有权选择补偿形式。”的规定,房产商只能按被拆迁方被拆迁时的房屋按市场指导价进行作价补偿,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房产商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若房产商交付的营业房与合同约定的房屋朝向、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化,使被拆迁方通过拆迁安置获得该营业房用于经营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仅从房屋价差补偿,不能弥补今后经营的损失。因此,这种情况下房产商的违约属根本性违约,故被拆迁方要求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符合《*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一款(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予以解除。即便是房产商的违约系他人的行为造成,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因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纠纷中面积购房者要认真对待验房环节,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选择的验房公司验房。如果是自己验房的话,较好在收房之前就先去网上学习一下相关知识,验房的时候要多注意建筑结构、门窗、墙面、地面、顶棚、防水工程、采暖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方面。面积缩水根据图纸建造的房子面积不可能精确到**,为此国家也制定了3%的面积浮动。可是不少置业者会发现交房时面积误差率**过了浮动的范围,钱交了面积却少了,这时一定要按照合同规定,积极找开发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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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呢?张凯娟律师: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权利方面产生的纠纷,比如说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这一类的;二,施工方面的纠纷,包括施工承包合同、房屋拆迁等;三,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这是比较常见的几种方式,其他还有一些不是特别常见的,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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