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目的
为了*组织因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问题引起的事故应急和救援,有效控制事故扩大,较大限度地减少人身财产损失,**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措施。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较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降到较小程度。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各类环节可能引发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潜在因素,要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公司统一**,各职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措施,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1.3 编制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公司所生产的食品用纸容器产品在生产加工、仓储、运输、以及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可能发生的对包装食品的污染,造成对人体健康潜在危害,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5 审定和发证
3.5.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
3.5.2 审查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 审查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3.5.4审查应当将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5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6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质量方针的内涵和质量承诺
1) 按照产品标准要求,严把原、辅材料采购质量关、精心制作、精心服务。
按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要求,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保证公司的生产现场和物料、人员的清洁卫生,确保生产加工出的食品用纸容器产品卫生、安全。
3)紧跟市场和顾客需求潮流并争取引导食品用纸容器产品时尚,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不断生产加工出各种顾客满意的、安全实用的食品用纸容器产品。
3质量目标
为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特制定公司的质量目标为:
1). 产品合格率≥95%;2). 顾客满意度≥90分。
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部门应根据公司总目标进行分解,转化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目标;
3.1.3 申请和受理
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
2.3 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查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审查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的检验负责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检验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2 试生产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3.2.4 根据**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不予受理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的企业申请,2005年12月2日后建设的低档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齐全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