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免给自己造成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有哪几种种常见原因?
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纠纷就此产生。
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
3、违反诚信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表现为:1.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偿双务诺成合同;3.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承揽合同的种类有哪些?承揽合同的种类很多,常见的几种承揽合同:
1、加工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其加工制作成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亦称来料加工合同。如服装店为人缝制衣服;装裱人为人裱字画。
2、定作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原材料,为定作人制作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木器厂用自备材料为定作人制作家具。
3、修理合同即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为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修理中所需要的机件、配件可由承揽人提供,也可由定作人提供。
4、复制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或数个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如承揽人为文物部门复制文物,制成复制品用于展览。
5、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在实践中,承揽合同常常会与建设工程合同、雇佣合同、买卖合同相混淆。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不同,会导致适用的裁判规则也不同,因此有必要加以明确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主体可以为自然人,也未必均要具备特定资质的、标的也比较小,定作方具有任意解约权,定作方解约后承揽方也无权要求定作方继续履行。相对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的一方具有高度的自主独立性和承担风险能力,也较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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