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汤山代理土地纠纷律师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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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林地可以直接继承(因为树林成长周期长)。
(2)“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招标、**、公开协商等通过公开方式获取的承包经营权,秉承“合法收益可以继承”的立法意图和目的,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合同期内可继承。
(3)自留地、口粮田、**性菜园田不能继承。这类用地是村集体对农户家庭基本生活的**用地,当农户家庭不存在的时候,这部分应该交回集体。但根据收益可继承的原则,这些土地使用的当期收益可以由继承人合法继承。
(4)对于耕地和草地承包权的继承,只能继承承包地收益,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按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详见《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等。
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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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方式不同,继承的规定也不同(1)家庭承包方式:农地只能继承收益,林地才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对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人是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其他方式承包,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对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如何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乡镇人民**等组织进行调解。和解、调节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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