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镇刑事案件律师故意伤害辩护律师

  • 10325
  • 产品价格:面议
  • 发货地址:北京昌平 包装说明: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产品规格:不限
  • 信息编号:116290505公司编号:14336696
  • 金标律所 执行主任 微信 13651213966
  • 进入店铺 在线留言 QQ咨询  在线询价
    相关产品: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公安、**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的,应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结果?
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
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一审普通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6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二审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但是没有具体明确什么时候下达判决书,只要在这个审限内就可以。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当然,期间可能涉及鉴定、管辖权异议等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意思是可能会**过6个月或3个月,也属于正常,符合法律规定。
上面说的是一个大的框架时间,在上述时间范围内,具体什么时候判决,需要看法官,看法官办事的效率、案件的多少等等。
大部分案件都是开庭后择日宣判结果的。作为当事人如果遇到审限将至还没收到判决文书的情况,你就需要跟承办法官及时沟通,看看案件的具体进展。
百善镇刑事案件律师故意伤害辩护律师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此时将进入二审程序。那么刑事案件二审审理期限是多久呢?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较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过六个月。
我国的刑罚共九种,五大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四类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但是除了这九种刑罚外,我们还经常听到一种处罚叫做缓刑呢?是不是经常看到刑事判决书写到“判决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呢?那么缓刑到底是什么呢?
简单的讲缓刑一年就是指,所判的刑期,先不执行,给一年的考验期。这一年时间如果无犯罪,表现良好的话,那一年有期就免了。
对于触犯刑法,被判刑的,满足我国刑法关于缓刑规定的,可以适用缓刑。判刑一年缓刑一年的意思即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给予一年的考验期限,若犯罪分子在这一年的考验期内,按照法律规定,认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遵纪守法的,没有出现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事由的,如犯新罪、判刑宣告前还犯有其他罪等,在满一年后,原来判刑一年的刑罚就不会再执行了,并且还会公开宣告。
适用缓刑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首先,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不属于这两种情况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其次,想要缓刑,作为罪犯本身来说,必须是有悔改的表现,并且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的才行。还有最后一个限制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不能适用缓刑的。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了的,假如有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必须要执行的,因为缓刑并不是免除刑罚;二是要把缓刑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区分开来,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是要收监的,即要被关在监狱里的,而缓刑是不会收监的。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提供北京各看守刑事案件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等业务,是您找北京刑事律师的可以选择。
北京刑事案件律师答疑:我国《刑法》有关侦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gbaadfi/-

关于八方 | 招贤纳士八方币招商合作网站地图免费注册商业广告友情链接八方业务联系我们汇款方式投诉举报
八方资源网联盟网站: 八方资源网国际站 粤ICP备10089450号-8 -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30562 软件企业认定:深R-2013-2017 软件产品登记:深DGY-2013-3594 著作权登记:2013SR13402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粤)--非经营性--2013--0176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0281号
Copyright © 2004 - 2024 b2b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