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土地纠纷律师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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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虽然拆迁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都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遇到具体的补偿案件时,还是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以及被拆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才能实现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不至于引起不必要的拆迁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15条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土地承包方式不同,继承的规定也不同(1)家庭承包方式:农地只能继承收益,林地才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对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人是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其他方式承包,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对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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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按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详见《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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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承包经营权是财产权,而不是债权《物权法》赋予了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是农民的合法财产。法律所规定的“承包收益”,也就是说因使用承包地进行劳作而产出或即将产出的收益。
2、只有农户消亡,才会有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变化不涉及继承《宪法》规定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户与所在村集体依法设立承包合同,所承包土地归农民家庭合法经营,农户是承包地的承包方。怎么理解呢?承包地的用益物权归属于承包方,也就是农户,而非单个农户家庭成员中的个人。所以,不管农户家庭内部成员个数如何变化,都不会出现继承问题。只有承包方消亡,即农户家庭所有成员死亡,家庭注销才涉及到继承问题。其中,农户家庭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视为农户消亡。
土地流转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的一项农业政策,通过转包、入股、合作、租赁等方式出让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土地仍归村集体所有。按法律规定,流转的农用地也只能用于农业开发,不能改作他用。每年要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一次性付清多少年的租金。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也就是说,农民对于土地只享有承包权和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无权买卖。而经营权也不是想卖就卖的。
征地补偿是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费用等。注意:如果不能够保持被征收拆迁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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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31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见,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也就是说,农村承包地不能继承,但两种情况除外,林权可以,以其它方式承包的也可以,就是家庭方式承包的不可以继承。
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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