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11个自贸试验区
要求: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1)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二)境外生产企业对境内责任人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翻译件与原件一致进行公证;
(2)发现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产品安全性的,告知境内责任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在确认备案资料符合要求前暂停进口及销售该产品;
(2)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1)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形的,要求境内责任人在30日内一次性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我国对化妆品按使用功能分为两大类进行管理,即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普通化妆品)两大类。其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清洁类化妆品(如洗面奶、洗发水、沐浴露等)、护理类化妆品(如化妆水、润肤乳液等),以及美容类化妆品(如眼影、胭脂、口红等)。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及防晒作用的9类化妆品。
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