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项目验收方式:
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验收两种。
1、会议(现场)验收: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经自查提出申请,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2、结题验收: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以后,在推荐单位组织下按照合同自查,形成结题报告。
注意: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应当采用会议(现场)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大专项、必须进行现场考察;一般项目的验收采取结题验收方式。
通过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测试报告的项目不用在验收。
第八条 奖励、投融资资助项目和后补助资金项目,以及项目研发直接产生的成果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等不必要验收的项目不再组织验收。服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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