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含2个方面,性能证和使用证。性能证比较简单,一般提供包装的正规厂家都可以出具;使用证比较复杂,要用性能证去生产危险品工厂的当地商检局申请。在商检局检查过用此包装的产品合格后,就可以拿到使用证了。不过使用证的申请比较麻烦,各地商检局的规定都不是很一样的,需要到工厂的当地商检局去咨询办理和审批。上海商检局这一块我们还是非常熟悉的,办理危包需要的资料:包装性能单,分类鉴定报告。分类鉴定报告比较简单提供样品商检局三天可以做出来。
基本上是这些内容。正确运输名称也称为正确的运输品名一定要填对,我们有网站可以查。
级别/联合国编码( Class/UN NO.) 副危险(Sub Risk 1,2)这个上面都有按上面的来
包装类别(Packing Group) 外包装类型(Outer Packing Type)这个上面也有
货物净重毛重提前算好和报关资料要一致。
闪点是3类危险品的主要特征,只要是3类危险品订舱的时候一定要填,MSDS*九项上面有。其他类别的危险品闪点可以不填。
判断这化工品是普货还是危险品,危险品的话按危险品进口流程办(上文有介绍),普货的货那简单了,准备中文MSDS,英文MSDS,报关单,报检委托书,报关委托书,进口箱单,发票,合同,产地证等。船到港后拿提单到船公司换提货单。然后拿提货单和清关资料一起向海关申报,然后缴税通知书下来,缴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一般缴完税当天可以知道是查验还是放心。要是放行了把单子都给车队,车队去排提箱计划就完成了。
换单的时候很多船公司要求交压箱支票。
缴税,都是在电子口岸上面有个东方支付缴税,或者让报关行代缴也是可以的,一般收二十块钱手续费。进口箱子一般是七天免用,箱子提好拆好及时还箱。避免产出**期用箱费。
车队去还箱的时候,经常有遇到堆场收污箱费,进口大部分的箱子都有在收这个费用,可能大家觉得箱子是干净的,这个好像没有办法可以避免。
2类比较常见的灭火器,只要是压缩的基本的都归在2类里面,一般使用钢瓶包装,所以订舱的时候,使用锅检证,可以代替。
3类液体,常见的有油漆,固化剂,稀释剂。这个也很好接。需要船边直装。有些是装在吨桶里面,所有有船级证也是可以代替的。
4类,订舱还比较好,主要注意4.3类,有些UN船公司是拒接的,所以这个比较考验货代的专业性了。比如UN3394,HMM船公司是拒接的,但是KMTC可以接。比较常见的货物有电石,二氧化硫脲。
5类氧化物**过氧化物。化肥也是5.1类里面的订舱比较好订。5.2类也要看船公司,大部分船公司不接,看专业程度。
6类有毒,主要看毒性程度,剧毒稍微难点,运输路线需要**备案。仓库要求也比较高,费用也不*,总之还是可以出。6.2类忽略做不了。
7类的忽略不计。
8类,腐蚀性的,酸碱也很好接,不需要船边直装。
9类,杂类较简单。常见的就是海污。UN3077,UN3082
首先判断这化工品是普货还是危险品,危险品的话按危险品进口流程办(上文有介绍),普货的货那简单了,准备中文MSDS,英文MSDS,报关单,报检委托书,报关委托书,进口箱单,发票,合同,产地证等。船到港后拿提单到船公司换提货单。然后拿提货单和清关资料一起向海关申报,然后缴税通知书下来,缴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一般缴完税当天可以知道是查验还是放心。要是放行了把单子都给车队,车队去排提箱计划就完成了。
换单的时候很多船公司要求交压箱支票。
上海作为****大港,对于化工品的操作还是非常成熟的。遇到化工品首先要判断是普货还是危险品(前面有介绍怎么区分)。对于是普货的化工品很多货主可能还是会遇到要运输鉴定的事情,其实海运是没有强制要求鉴定的,很多船公司也是不需要的,所以没必要在明知道是普货的情况下还花钱去做运输鉴定。直接按照普货订舱就可以了。化工品里面的危险品直接按危险品订舱,多提供一个(上文有介绍如何办)。危险品出口流程前面也有系统介绍。对于用钢瓶包装的货物,可能会经常遇到钢瓶里面的货物用完,钢瓶需要回收的问题。
这就是我们说的暂时进出口。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它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暂时进出口分为先进再出,和先出再进两种情况。
先说先出再进,钢瓶和钢瓶里面的货物分开报关,钢瓶报暂时进出口,货物报一般贸易,国外货物用完以后,把钢瓶退回来,凭出口钢瓶的报关单办理进口手续,不需要交税。
再说先进再出,先进口清关也会分开,钢瓶按暂时进出口,货物按一般贸易交税进口。货物用完以后再凭进口的报关单把钢瓶出运。
刚刚上面说的暂时进出口说的是报关的部分。要是危险品的话,还危申报部分,做危申报的时候,需要注意净重,毛重。危申报数据,需要和报关数据一致。
暂时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应于货物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逾期不复运出境的,应由报关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和纳税手续。但对于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使用期限的单位,应在暂时进口期限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者外,不再予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