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疫情监测器具。
**条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九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进境检疫编辑
*十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单证。
*十一条 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十七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派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十八条 供展览用的疫区水果,必须事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在展览期间,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赠送、销售或调离。遗弃的水果,要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
*二十一条 国际航行船舶、列车、飞机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交通员工和其他人员不得将配餐用的水果带离交通工具;配餐使用后的果皮果核等废弃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发现有禁止进境水果的,必须封存或者销毁处理;作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
*二十二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批准过境或转口的水果实施检疫监督。
*十九条 供港澳直通车、船上销售的进境水果,经检疫合格后分装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监制的密封袋中。旅客携带进境时,凭上述包装验放,检疫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二十条 供关前免税商店销售的进境水果,经检疫合格后分装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监制的密封袋中方能销售,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境外输入的新鲜水果及茄科蔬菜中的番茄、茄子、辣椒的检疫。
*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的检疫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