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征税:根据海关总署令124号《*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操作要点:上述规定中,有几个要素需要重点关注,“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目前海关能接受免税退运进境的**于此,需要我们在报关环节向海关提交退运情况说明及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1年内”及退运进境申报日期不得**过原出口结关日期1年,系统严格控制时限;“原状”也就意味着退运进境与原出口离境报验状态应保持一致,甚至我们建议外包装物也尽可能用原始包装物。上面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无法满足要求怎么办?达不到要求,只好按一般贸易按章纳税进口。
根据国税2012年*24号公告、国税2013年12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注意这个证明也是退运进口必要报关单证之一,企业需提前办理并与其他单证一并提交海关)。如果企业对原出口货物还未申报出口退税,直接申请开具《未退税证明》;如果已经申报退税,贸易型企业需要退还已退税款,生产型企业需在申报系统中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申报数据后,申请开具《已补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