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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听及网友问起小编,“警方是如何确定案件犯罪嫌疑人的?”
近年侦探剧情非常火热,大家都容易对电视剧中主人翁的聪明头脑连连称赞,每一起案件发生后,主人翁们总是能够看出蛛丝马迹,例如被害人的证言,凶手不小心掉落的物件等等,这些较可能成为破案关键,较终令他们确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那么真实情况中,警方是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呢?为什么有人说,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在这里小编为大家一一揭晓。
小编针对以上问题曾经问过国晖刑事律师,国晖刑事律师认为,嫌疑人是指因某种迹象与案件有关,有犯罪嫌疑的人,这里的‘某种迹象’是指具备某种条件。例如,和死者认识、忧愁、有积怨、有经济往来,具备作案因素,有作案条件等等。
一般来说,警方主要根据被害人的证言和证据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确定嫌疑人的条件只要是作案时间、作案空间、因果关系、作案工具、赃物、特殊技能、体貌象征等。此外,有些案件是经过现场勘查或者运用其他侦查措施,推断出作案人具有的心理特征、嗜好怪癖等,作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在刑事犯罪案件中,若是某人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就可以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至于为什么会说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呢?国晖刑事律师表示,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是检查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且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照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都是无罪的。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搜集有利的证据,督促相关违法取证环节的工作,同时还对检察机关的取证进行分析,排查相关证据是否准确等等。审判阶段刑事律师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一切有利证据,用自己自身专业知识,与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为己方犯罪嫌疑人争取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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