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为逃税务筹划收在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虚假成交价,一方要求以真实成交价订立现售合同,对方不同意导致现售合同未能订立的,视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居间买卖合同没有约束力,当事人请求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或者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负有将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移转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享有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
遇到房屋买卖纠纷怎么解决?
遇到这种情况通常有三种解决方法:(1)、通过诉讼解决。因房屋纠纷引起的诉讼应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2)、经过仲裁解决。(3)、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比较方便灵活,但是,协商的解决方案不具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还是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索赔时,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事项不符,给住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一、商品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1)对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房屋质量问题,要把握“是否根本违约”这一关键 ,如果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商品房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违约情形的,可以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案件是开发商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如一般质量问题、面积存在少量误差等,这种房屋质量问题被发现时,多数消费者已经入住,有些已经对商品房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判决退房,会使双方损失扩大,可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上,着重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
如何收集证据(一)在纠纷发生前收集证据纠纷发生前,房屋买卖双方应充分协商,交易过程尽量通过书面协议和确认书形式固定,确实无法通过书面协议或确认书形式固定,对于重要事项尽可能的通过微信、电话录音等固定。(二)纠纷发生后收集证据在纠纷发生后,可以注意以下方式或途径收集证据:1、尽量与对方交涉,并争取与对方就已经发生的事实达成书面文件。比如对方认可欠款的证据、双方对发生的事实的共同认可,这种证据由于是当事双方书面形成的,一般证明效力相当高;2、通过私下录音的方式。如果对方不配合形成书面文件,私下录音也是一种选择,但是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如监听、强迫等方式录音证据,否则是违法的。一般在双方交涉时私下录音并不违法。3、寻找知情的证人作证。根据双方交易的经过,尽量联系知情的人提供证人证言,当然,证人一般要求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明力会强些,如果是一方的亲人做对该方有利的证据,很难被认可。
二手房买卖纠纷常用证据(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科,如身份证、簿(指当事人为未成年且未办理身份证的)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曾称变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登记资料。(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合同履行情况及违约的证据1、不动产权证书2、房地产买卖合同;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转账凭证。4、房屋交接确认书;5、对方违约证据6、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证据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可以买卖的,不过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可以以宅基地为基础建房自用,或者将该宅基地出卖从而获得出卖宅基地的利益,在宅基地买卖过程中通常存在以下几方面需要买卖双方知悉。一,对于卖方来说,卖方将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出卖以后,他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因为宅基地政策是为了**村民“户有所居”的基本权利,是一种福利性政策,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分配给村民。二,卖方卖出卖宅基地,他必须是该块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如果他不是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则构成无权处分,在此情况下给买方和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该出卖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三,宅基地出卖双方签定宅基地买卖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宅基地原使用人应将宅基地证交予买方,并且买卖双方应持房产证和身份证到土地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该法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