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的合作伙伴不可能只有你一家,只要对方还在营业,他总得向供货商付款。如果你没有收到钱,那他肯定付给了别人。获得**付款机会的供应商通常是与对方保持长期良好业务关系和个人关系的企业,因此从一开始建立良好的关系便很有必要。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起诉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承包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法院直接强制该*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一个项目完工之后,较重要的就是结清工程款,否则之前的努力便付之东流。但是,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债权人面临追要工程款的难题。到底怎么通过合法途径来追要工程欠款呢?看下文,教你如何正确讨要属于你的合法权益。
收款时间拖得越久,就越难收回。国外专门负责收款的机构研究表明,收款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帐龄而不是帐款金额,2年以上的欠帐只有20%能够收回,而2年以内的欠帐80%能够收回。所以要账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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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垫资成为常态,施工企业利润已经减少,但一些建设方不仅不按时支付进度款,而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拖延支付工程款,甚至拖延验收以逃避付款责任。
而施工方或抱有幻想,或碍于情面,或想要继续合作,不想不愿不敢起诉建设方,导致工程款一拖再拖,较终**过诉讼时效。
不仅工程款无法追回,而且早先的情面和合作也不复存在,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若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仍拖欠工程款,建议施工单位通过以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施工企业要树立风险意识,从合同源头预防建设单位违约
施工企业在投标及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在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验收工程、不接收工程、不接收或回复结算书、不签订结算定案的处理方式,并约定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这样不仅可以对建设单位起到威慑的作用,让其不得不关注合同约定,从而不敢过分违约,而且在其违约时,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合同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最后诉诸法院,也能较大承担的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施工过程中,要配齐管理人员,按约组织施工,认真保存施工资料
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为项目部配齐管理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发挥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作用,不仅可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而且可以及时签订各种单证,真正保存好施工资料,较终达到缩短工期、节省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为有理有据的进行工程结算打下坚实的基础,即使较终无法达成结算,也完全可以根据施工资料起诉,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三、工程完工后,抓紧整理竣工资料并进行报验
整理竣工资料并报验可以确认工程的竣工日期,即使建设方不急于接收成品,或故意拖延接收,也要及时将竣工资料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要求他们签收或记入监理工作记录,记入本方施工日志),以证明施工方的实际竣工时间,避免工期违约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拒绝验收并接收工程,施工企业要注意保存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的证据,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若建设单位着急使用,施工企业可拒绝交付工程,从而迫使建设单位付款;但只可以控制工程不交,而不应拖延竣工资料提交,因为提交竣工资料是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否则打起官司,施工企业无法证明自己什么时候竣工,甚至还要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四、尽快编制《结算书》
在制作《结算书》时,必须事先把所有单证逐号搜集齐全并与监理进行核对,内容存有瑕疵的要设法加以完善,委托有经验的造价师帮助制作《结算书》,漏算、少算是没有人会主动给你添的(甚至不允许你补充修改报送);结算书编著完毕后要再进行详细的审核,若发现遗漏时应及时补充,发现错误时应及时变更(若已经提交且建设方未回复,可补充申报或变更申报);
五、进行结算谈判
建设方在审核施工企业提供的《结算书》时,一般会委托造价师和律师对施工方提供的结算书进行审核,然后将能够定案的部分进行定案,然后对于其审核掉的部分会分为三类,一类是应该给施工企业的,一类是可以给施工企业的,一种是不能给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只有明白建设方的三种策略,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决不让步、努力争取,作为谈判筹码),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对于建设方审掉、审低的项目,施工企业应该委托造价师和律师全程协助谈判(可根据谈增额计算相应的服务费用),针对合同、预算、单证、政策性文件、公布的市价等进行核对,凡有依据的必须据理力争。对于争议部分,可通过谈判分次解决,每次谈判都要形成会议纪要,各方签字确认;
每次谈判达成一致的,在每项后列明各方观点,并写明双方较终协商一致的结果;
没有达成一致的,也在每项后列明双方观点,留在下次谈判时解决;每次谈判都要尽量缩小争议范围,便于诉讼。
六、注意竣工结算之日(完工之日)起的六个月,这是主张工程价款的黄金时期
竣工结算双方如果无法谈妥,施工方必须在6个月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将丧失建设工程处置价款**受偿权,特别是房地产项目,房屋如已**,此**权将无法对抗购房者的**权,导致自己的利益丧失保护;起诉后要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加快审理进度,防止“夜长梦多”。不要对建设单位抱有幻想,对建设单位一再承诺、而又一再违约的拖延付款战术毫无对应之策,结果一拖就是四五年而无法结清,有的施工单位(承包人)活活被拖死,此类教训值得大家汲取。
七、除了诉讼手段,施工方也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手段
除了诉讼手段,施工企业还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追索工程款:
1、以房抵债法
若建设单位无法支付工程款,但有房屋或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将建设单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没有被抵押、没有被查封等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房屋,按照评估或者双方商定的价格抵给施工企业,代替以货币形式支付工程款,从而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为了避免合同效力风险、房产公司违约风险及重复纳税的风险,施工企业要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结算,明确结算金额;
选择没有权属争议的房屋;
在合同中设定科学的收付款流程,明确约定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责任;
设定合理的买卖形式,避免重复纳税。
2、延伸清欠法
可以通过承接续建工程;与甲方共同找建设单位落实资金等方式收回工程欠款;帮助房产商推销房屋,用售房收入偿还欠款;撮合供料商购买商品房抵消我方所欠料款。
3、债权转让法
即三角抹帐,通过债权债务整合达到债权债务消灭的目的。
4、跟踪追讨法
对于清欠难度大的“钉子”类债权,可采取“贴、跟、咬”的方式,不达目的的誓不罢休。可以天天往债务人处跑,用诚意感动对方,用纠缠烦倒对方。但不宜采用聘请社会“私人侦探”跟踪,更不能采用软禁绑架等违法手段。
5、媒体曝光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等
目前,建筑市场施工主体数量多,建设工程项目少,竞争激烈,甲方处于市场主导地位,但是施工企业完全没有必要“低人一等”。施工企业要转变意识,在取得工程项目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就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甚至施工企业完全可以处于强势地位(因为双方既是合同关系,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建设方提出无理要求而导致施工企业停工,会较大的增加建设企业的成本,甚至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施工企业一定要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去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获得工程利润,不至于“辛辛苦苦干两年,最后不落一分钱”。
了解对方拖欠款项的原因,是疏忽,还是对工作不满,是资金紧张,还是故意,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收帐策略。另外,催收受了气,想办法出气,甚至做出过激的行为,此法不可取。因为,脸皮一旦撕破,对方可能就此赖下去,收款将会越来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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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怎样诉讼
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起诉的较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二、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较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较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诉讼后利益的较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 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法院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律师认为,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
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 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五、针对发包方以工期和质量问题提出的反索赔从多角度进行抗辩
在追索工程款的诉讼中,被告发包方提出反诉的较常见的理由无非两点:**是工期问题,证明承包方迟延竣工使其造成损失;*二,是工程质量,即某些方面存在质量瑕疵或未完工等。针对**个问题,律师认为,可从以下多个角度予以发掘加以抗辩:
1、发包方是否有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筑行业发包方普遍存在的通病,如有证据予以证明其迟延支付,则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可顺延工期。
2、发包方有无出图时间拖延。因为承包方只能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如果发包方的出图时间拖延,势必造成承包方无法按计划进行施工,也很可能会停工待图,工期也必然延长。
3、发包方有无单方面设计变更。因为发包方单方面的设计变更,很可能会造成承包方的施工计划受到打乱,返工、改造,也会使工作量增加,直接造成工期延长。
4、发包方有无额外增加工作量。工作量增加无疑可使承包方顺延工期。
5、发包方的图纸会审时间有无拖延。因为图纸的会审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承建单位参加,如因发包方单方面拖延,无疑会影响工期。
6、发包方的供料是否及时,有无经常变动。因为供料的不及时和变动都必然会影响工程进度,进而影响工期。
针对工程的质量问题,律师认为可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抗辩:
1、是否是由设计方面的缺陷造成的。因为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上的错误或疏漏将一开始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如结构设计上的错误将直接带来建筑物沉降、裂缝等结构性缺陷。如果是这一原因造成,承包方不用承担责任。
2、是否属于发包方提供的材料缺陷或发包方自己分包的工程质量缺陷所引起。
3、是否属于使用不当所引起。因为随着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趋多样和复杂,对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维修显得越来越重要,使用或维修不当都可能造成建筑物的重大损害。
六、运用**受偿权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注意以下问题
1、认识拖欠承包工程款**受偿权的法定性,打消合同没有约定的顾虑
承包人拖欠承包工程款**受偿权,是指由《合同法》*286条规定的,在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承包工程款,又经合法催告,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时,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外,承包人在拖欠承包工程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的价款享有**受偿的权利。 《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受偿权。由此可见,承包人拖欠承包工程款**受偿权是在《合同法》这一由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实体法当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由于该项权利的设定是基于《合同法》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所以属于无须公示的法定担保物权。该权利的成立无须公示,即无须登记,也无须以占有该工程作为要件,是当然的成立。因此,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与否,都不影 响承包人在条件具备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那种因合同中没有约定,而认为无法获得**受偿的顾虑是多余的。
2、承包人在起诉时和申请执行时均可主张**受偿的权利
实践中,有人误认为承包人的**权是法院在执行中掌握的问题,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有时会使自己的**受偿权利无法保护。 《批复》**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受偿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条解释明确了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时均应适用合同法286条。这就是当事人不仅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保护其**受偿权,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确认**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同时,上述**解释也规定了**权的提出期限,如果不及时提出**受偿的诉讼请求,等于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受偿的权利则可能丧失。
3、注意行使权利的期限和合理有效的催告
《批复》*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为承包人**权的行使限定了一定的期间。该期间是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是承包人**权的法定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承包人拖欠承包工程款的受偿权即成为一般债权,承包人的**权便不复存在。 另外,行使**权还要求有一个合理的催告期,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才有权请求**权。法律对催告发包人的“合理期限”未作规定,但通常的理解为二个月左右。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为避免发包人不予认可而带来的麻烦和纠纷,建议承包人采用公证送达内容的方式进行催告。
4、注意合同中关于工程结算和付款期限的约定
《批复》*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规定提出了承包人保护**权的申请期限的问题,应当引起承包人的高度重视。 不仅如此,上述规定也提醒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注意合同中关于工程结算和付款期限的约定。也就是说,由于六个月期限的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约定工程结算和付款期**,应当为可能发生纠纷而主张**受偿权留有时间上的余地。比如,竣工后(或者合同约定竣工)2-3个月付清除保修之外的大部分工程款。因为,通常要留有2个月的合理催告期,这样就有4-5个月的时间,加上准备诉讼也是很紧张的。因此,承包商应当在有关合同中将付款条件、工程结算和付款时间等详尽约定并尽量提前。否则,会因合同约定的付款期晚于工程竣工期限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六个月而无法及时主张**权。
5、要注意限制所建工程的销售,确保**受偿落到实处
《批复》*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拖欠承包工程款**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立法者为保护他人的基本生存权和社会的稳定而做出的规定。这一规定,客观上削弱了承包人的**权。实践中,很多商品房买受者或者一次付款或者银行按揭,但都应属于支付了全款。如此,则买受人具有了排除承包人**权的条件。因此,为****权的行使,承包商应当想办法与发包方约定和限制所建工程的销售。如,限定只能对部分房屋进行销售或者对房屋预售款进行提存等。否则,所谓的**受偿也难以落实。
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承包方往往没有提起代位权诉讼,而是直接起诉发包方,由法院判令发包方偿还所拖欠承包工程款,在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往往发现发包方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对此,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三人。”即只要发包方对*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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