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雷泽)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雷泽)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义务;
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自1979年律师业恢复以来,行业规模一直成指数增长。全国律师人数从1979年底的212人发展至2008年15.67**,再到2010年的1.72万家律师事务所、近20万律师。但在1.72万家律师事务所中,规模**过1000人的律师事务所只有2个,**过100人的有28个,50人到100人的有149个,30人到50人的有471个,这些加在一起是650家。
另据**部估计,小于10人的律师事务所占总数的50%以上。至2011年,中国已经拥有接近1.9万家律师事务所,**过20万的从业人员,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省市:其中北京拥有1415家律所,从业人员22418人;上海拥有1078家律所,从业人员达到12562人;广州、深圳分列三四位。
2008年新的《***共和国律师法》*十四条规定:律师法*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为了促进中国香港、中国中国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批准的《〈内地与中国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中国中国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决定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中国香港、中国中国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至三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中国香港、中国中国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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