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4号)(以下简称公告),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包括:退(免)税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申报期限等。
但是对于一些出口敏感问题没有明确,比如转厂规定、下游结转的抵减政策还是地方“百花齐放”;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产品出口是否退税如何退税并未提及,如软件即征即退,残疾人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口是否退税;对于出口收汇核销改革涉及相关出口退税管理调整也未明确。同时有些规定也有待于更新,如外贸企业核算要求(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购进时是否用于出口,这是个主观的问题,企业可以先确定用于内销,先抵扣,若要改变意图用于出口,在再进行转出口。同时财税 [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4号与一些没有作废的相关文件 规定衔接是个课题。
扩大了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
政策总体方向是梳理、整合、规范和放松,扩大了收购出口视同自产出口退税范围,规定大型守法企业,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货物出口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也就是财税[2012]39号规定的“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同时视同自产货物范围还包含了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这对于无法自产,视同自产和列明退税的货物来说,无疑是政策放宽的较大受益对象。
原来视同内销范围调整为免税范围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的五种视同内销的货物: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属于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这三种情况刚好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 规定的三种视同内销情况 需要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财税[2012]39号文件却规定以上三条属于实行免征增值税的范畴,国税发[2006]102号的相关规定应予以作废。那么免税的管理和后续政策跟进也将是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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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理公司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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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代理的一般业务流程如下:
(1)准备环节:客户接单后开始生产备货,并寻找并考察代理商,形成代理意向后,需要向代理商提供产品种类、数量、单价、目的国等信息。
(2)协议签署:委托方与代理方签署代理协议,代理商根据客户所提供的产品信息、所采取的运输方式等估算代理费用,并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费用等关键信息。
(3)进度付款:客户需要按照代理协议合同,付进度款给代理商,剩下的专业问题交接专业的人办理即可。
(4)国际运输: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有出口需求的企业要向代理商出具一份正式的报关委托书,代理商帮助企业备齐货物报关单、贸易合同、托运单、发票等各类证件,清关出货;按照客户意愿选择合适的国际运输方式及并办理国际货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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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理与出口代理流程相似,具体如下:
(1)准备环节:客户与外商签订采购合同,确定进口的产品,根据客户单据,以海关税则为准确定税率,按照监管细则确定所需的检验,并在报关前报验。
(2)协议签署:双方签署代理进口协议,代理根据进口产品信息预估费用,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和费用。
(3)进度付款:客户需要按照协议合同付进度款,代理商代为办理发票、免税单等一系列单证,购汇并通过银行付汇给外商,之后外商发货。
(4)运输清关:代为办理国外提货,通过货运险**运输安全;在国内报检报关,办理退税,并将货物送至客户。
(5)后续环节:协助进行外汇核查;费用据实报销,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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