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法实现甚至无法证明有过遗嘱或遗嘱内容。这中间的原因很多。有些是道德风险、有些是保管风险,还有些是意外事件等等。还有自行保管的,也存在安全性问题。有些有继承权的人千方百计打探遗嘱内容,给立遗嘱人带来许多不便。
律师在遗嘱继承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和非常必要的。法律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而之所以立遗嘱也是为了使立遗嘱人在身故之后,能对身后事做出提前安排,做到定分止争,所以说遗嘱继承是法律和自由意志的结合。而从遗嘱的拟订、确认、保管、执行等几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就非常重要了,只有这样才能使遗嘱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方面专业律师的全程参与就显得重要而必要。
有些立遗嘱人出于谨慎等等方面的考虑,会要求办理遗嘱公证或见证。无论是公证还是见证,其目的无外乎是身故后有对证。也即还有一个客观的第三人证明有该遗嘱的存在。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有知情人依法出证。
在没有专业的律师参与下,现在的见证人往往局限于亲友,这样会带来一些复杂的问题。比如这些亲友对于个别继承人的好恶,他们自身的道德修养等等,都会对遗嘱继承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无疑这将加大遗嘱的风险,增加了不确定性。
而且,他们与遗嘱继承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作为独立、公证的第三人,他们可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客观、公正、合法、完全。同时,对于遗嘱继承人来说,有专业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来处理遗嘱继承问题,他们往往也更容易接受。而如果由其他亲友来执行,则难以起到这个效果,容易产生猜疑和矛盾。这些都是立遗嘱人必须考虑的。
究其原因,一个是亲友的中立性无法保证,再一个就是产生纠纷时或有疑问时,亲友往往要么采取回避矛盾的做法,要么就是一推了之,要么就是拉一方压另一方,很难保证问题的圆满解决。
一方面,选择见证人的时候尽量选择思维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质、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很多老年人选择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为见证人,然而这些人员年龄较大,有一些已经无法清晰表达,甚至先于立遗嘱人去世,因此并不适合作为见证人。另一方面,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应告知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后果,如果日后产生争议,可能需要见证人说明代书遗嘱的内容及具体订立经过。(
而如果一旦遗嘱内容被提前泄露,那么问题往往就更复杂了。这些都是很值得立遗嘱人高度重视的。所以,在此情况下,由律师提供保管服务则会解决许多实际问题。立遗嘱人不必担心其遗嘱的安全性。在这类保管中,由律师事务所采用租用银行保管箱、所内专门档案保管等方式,实现无忧化保管。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该案例中,韩小丽及其配偶胡某分别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韩小丽帮助父母订立的代书遗嘱实际也是无效的。
你立遗嘱的财产可能涉及夫妻、家庭共同财产交叉、你可能没有给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留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