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包括以下两种情形: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后,纳税人可按本办法申请转正。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和审批。
对于符合本办法*九条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且纳税评估结论正常的,则转正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两种情形继续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符合本办法*九条规定条件的,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但纳税评估结论不正常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
对于其他情形,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
1.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包括以下两种情形: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后,纳税人可按本办法申请转正。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和审批。
对于符合本办法*九条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且纳税评估结论正常的,则转正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两种情形继续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符合本办法*九条规定条件的,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但纳税评估结论不正常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
对于其他情形,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
临时一般纳税人要按本办法申请转正。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和审批。对于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条件”,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的予 以转正,并向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征管系统自动暂停其一般纳税 人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向其供售**发票,缴销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发票及其领购簿,跟踪企业报税情况,收缴被暂停资格企业的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 卡。对于其他情形的,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
一、到税务局领一般纳税人审批表填好,然后连同另外税务局要求的一些资料如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人员身份证和会计证复印件、房租发票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等一起交到税务局文书受理窗口。具体要求的资料税务局一般回给你一个明细。提醒较好在25日前交上去,这样在30日或者31日之前才能实地检查完,通过的话就能从下个月开始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交到税务局后三四天后专管员会和你们公司联系实地检查的时间,如果几天过后专管员没有联系你们的话你们较好自己主动联系他。实地检查主要是法人、会计、销售经理、库管等人必须在场,会填写约谈记录,询问一些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检查账务情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你们公司的和实际经营地址要一致;2较好要有单独的财务室和保险柜保证发票安全;3是如果分内外帐的话不要一不小心把公司的一些秘密情况说漏出来
三、检查通过后就是一些如申请发票较高限额、申请发票、到航天金税公司培训、购买两卡和开票系统、发行两卡、叫金税公司上门安装两卡,然后就可以买票开票了。这些步骤反正是一步一步的来,税务局一般会在一个程序完了后提醒你下一个程序。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次达到标准年份的次年的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申请办理认定的程序:
提出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②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③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④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3.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证件不齐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证件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4.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在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5.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6.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增值税**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