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一,债权人有借条作为债权凭证的,如果借条是真实有效的,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的,一般是可以胜诉的。
首先,要看手上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借条不要打印后签字,最好全文手写,以防伪造。
2、借款发生的日期一定要写清楚,最好精确到日,还款时间如果能写当然最好。
3、借款金额要同时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如“人民币10万元(拾万元)”,防止持有借条的人篡改。
4、大额借贷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拿到款项已经交付的证据:银行转账最安全,因为银行凭证单据上有双方账号和金额,还可备注。现金支付的话,可以由借款人书写收据,这是为了规避借款人耍赖说没收到钱。仅有借条并不能足以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借款数额,当事人之间有可能实际上没有借款那么多或者根本就没有发生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需要审查当事人之间的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借款交付凭证,因为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借款支付凭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借款数额的最有力证据。
5、拿到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地址:这是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准备。不打官司的人很难想象,诉讼的一道门槛是送达,这只是一系列对原告挑战的开始。你要告一个人,先要向立案庭证明这个人准确身份和有效住址。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的,死亡债务人的配偶负有偿还责任。《*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九条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则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讨要债务,其配偶负有清偿义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怎么判断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时对债务承担问题往往争议很大,双方都不想负担债务,同时也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争议,有的不惜撕破脸皮,对簿公堂,闹得非常不开心。那么怎么判断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我国婚姻法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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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拖欠工程款是工程纠纷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不同,其处理方式也有不同。譬如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应当通过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法院生效判决,理由是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