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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时,要注意审查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 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如发现有下列问题,受理机关在收到处理申请书?7个工作日内,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没有直接利害关 系。2.申请的具体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3.无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4.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争议等案件。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虽然拆迁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都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遇到具体的补偿案件时,还是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以及被拆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才能实现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不至于引起不必要的拆迁纠纷。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征地补偿是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费用等。注意:如果不能够保持被征收拆迁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过土地被征收**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的标准。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按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详见《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等。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林地可以直接继承(因为树林成长周期长)。
(2)“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招标、**、公开协商等通过公开方式获取的承包经营权,秉承“合法收益可以继承”的立法意图和目的,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合同期内可继承。
(3)自留地、口粮田、**性菜园田不能继承。这类用地是村集体对农户家庭基本生活的**用地,当农户家庭不存在的时候,这部分应该交回集体。但根据收益可继承的原则,这些土地使用的当期收益可以由继承人合法继承。
(4)对于耕地和草地承包权的继承,只能继承承包地收益,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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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15条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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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承包经营权是财产权,而不是债权《物权法》赋予了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是农民的合法财产。法律所规定的“承包收益”,也就是说因使用承包地进行劳作而产出或即将产出的收益。
2、只有农户消亡,才会有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变化不涉及继承《宪法》规定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户与所在村集体依法设立承包合同,所承包土地归农民家庭合法经营,农户是承包地的承包方。怎么理解呢?承包地的用益物权归属于承包方,也就是农户,而非单个农户家庭成员中的个人。所以,不管农户家庭内部成员个数如何变化,都不会出现继承问题。只有承包方消亡,即农户家庭所有成员死亡,家庭注销才涉及到继承问题。其中,农户家庭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视为农户消亡。
《农村土地承包法》31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可见,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也就是说,农村承包地不能继承,但两种情况除外,林权可以,以其它方式承包的也可以,就是家庭方式承包的不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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