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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分哪些种类?
1、死亡赔偿金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费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3、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4、医疗费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较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较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较长不**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较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
8、营养费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伤残鉴定是在**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2)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是交警*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
10、残疾赔偿金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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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甚至需要后续**的,诉讼时效应自**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小型事故,不涉及人员伤亡的,可以不报警不出险,双方自行协商好赔偿即可,但要注意,除了当场支付赔偿款的情况外,一定要现场拍照、固定证据,签订书面赔偿协议,并留存对方身份证明,以备不时之需。如果是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一般应当及时报警,固定证据,以便划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只有以下几种:全部责任、无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只有在法院审理判决赔偿责任时,才会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比例),未及时报警的,也没有及时固定证据的,事后报警,交警部门无法划定事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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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一款(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另,我国《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其个人体质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无过错的,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况。同时我国交强险立法也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因此,对于被侵权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是否需要垫付费用?答案是不一定,已经为己方车辆投保交强险甚至商业险全险的,只需要垫付急救所需费用,并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只区分有责和无责,并不区分责任大小,因此在肇事车辆有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医疗费限额是10000元,大多数保险公司会根据伤情进行垫付的。涉及人员伤亡的,没有必要立即谈妥赔偿款。此时所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费用均无法计算,因此没必要此时就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较应该做的,一,及时救治;二、固定证据,向交警队索取肇事司机的身份证明、行车证明、保险单等材料,预备后期诉讼使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车主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怎么赔偿?
上路开车多多少少都会遇到些刮蹭情况。由于路况复杂,碰撞时的情况也会比较复杂,交通事故一发生,车主就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那么那些情况是车主的责任?造成交通事故死亡应该怎么赔偿呢?
昌平区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1、追撞前车尾部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2、变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四十四条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3、逆向行驶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4、不按规定倒车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
5、溜车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6、驶入禁行路的,负事故全部责任。(适用路口可视标志牌)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7、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8、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四十九条二款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与驾驶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管理法律使用车辆造成他人或本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事故。该事故的发生应有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进行确认,进而由伤者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侵权法律进行协商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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