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阶段所需材料:
11.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1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1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14.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1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说明、包装图、包装翻译、保证书);
16.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1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需要译文公证);
18.使用的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9.如果国外化妆品企业是委托加工(OEM)的,应当提供:
1)委托生产工厂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GMP证书原件,需公证;
2)委托加工协议,均为原件,需公证
客户关心的问题
如何鉴定化妆品?
哪些产品需要卫生部办批文?
化妆品标签如何设计才能符合国标?
商检对于化妆品的鉴定是否可以进口?
允许进口的化妆品批文如何办理?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须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管理。同时,应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其中,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