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流程 欢迎来电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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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表
在损益表准则起草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单独的损益表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相互比较。起草损益表准则,本着既要借鉴国际惯例,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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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国国情这一原则,根据宏观管理的要求和各方面对企业经营成果指标的需要,才制定了统一的损益表准则。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损益表》分为引言、正文、附则三个部分。其中,引言部分说明了该准则规范的范围,即规范企业向外报送的损益表应提供的资料。正文部分分为定义、基本要求、报表项目、报表结构、报表附注五个段落。定义段给出了19个概念,为损益中的项目作了界定,为损益表的编制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理解准则和正确使用准则提供了依据。基本要求规定了编制损益表的时间要求、货币单位、以及标明企业的名称、计算损益的会计期间、报表编号和编制比较损益表的要求、报表项目首先说明"损益表按照营业毛利润、营业净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类,列示企业利润总额和税后净利润的构成以及利润分配的情况。"然后分别详细界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的内容,并叙述了利润计算程序。报表结构说明损益表的格式一般采用多步式。报表附注说明报表附注中应包括的内容。附则中说明了该准则解释权的归属,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时的处理方法以及生效日期。
代理记账流程
*共和国财政部令
*27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一至十条内容
正文
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至二十九条
*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
  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十七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九条、*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十五条、*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据《*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24号]同时废止
代理记账流程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几大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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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250 -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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