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
一、A类人才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二)获得以下奖项: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三)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 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成员(member)或高级成员(fellow),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
(四)近5年,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项目的入选者。
(五)获中国“友谊奖”的*。
(六)世界**企业总部**执行官、**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见说明1)。
(七)国际金融机构(见说明2)**执行官或***。
(八)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见说明3)**执行官。
(九)担任过国际学术组织(见说明4)或副。
(十)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会。
(十一)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或**科学家。
(十二)担任过世界**大学(见说明5)校长、副校长。
(十三)担任过世界乐团(见说明6)**指挥、艺术总监、**演奏员。
(十四)担任过国际艺术比赛(见说明7)评委会、副。
(十五)近5年,获得过国际建筑奖(见说明8)、文学奖(见说明9)、电影、电视、戏剧奖(见说明10)、音乐奖(见说明11)、广告奖(见说明12)中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一类艺术比赛(见说明7)大奖。
(十六)近5年,获得过国际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红点奖的奖。
(十七)近5年,直接培养出冠军或近两届列入项目的**、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十八)拥有国际发明**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且年销售额1亿元币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
二、B类人才
(一)近5年,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主编)。
(二)近7年,在Nature、Science、Cell或所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的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
(三)近5年,广东省*人才入选者。
(四)近5年,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带头人。
(五)近5年,入选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带头人。
(六)获广东省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的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七)广东省南粤友谊奖获得者。
(八)近5年,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青年项目入选者。
(九)担任过世界**大学(见说明5)教授、副教授。
(十)担任过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国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或国家实验室主任、高级研究员。
(十一)担任过国际学术组织高级成员(fellow,见说明4)。
(十二)近5年,获得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科学基金**青年类资助的人才。
(十三)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外**人才。
(十四)近5年,国家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高端项目计划的入选*。
(十五)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上述国家获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在原直属11所医学院校博士毕业,取得国内**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十六)担任过国际艺术比赛(见说明7)评委会评委。
(十七)担任过世界乐团(见说明6)声部**演奏员。
(十八)担任过大陆或港澳乐团(见说明13)**指挥、艺术总监、**演奏员。
(十九)近5年,获得过国际一类艺术比赛一等奖或国际二类艺术比赛大奖(见说明7)。
(二十)近5年,获得过国际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的产品设计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
(二十一)近5年,直接培养出项目第二、三名运动员或近两届列入项目的**、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二十二)世界**企业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总经理、技术研发负责人(见说明1)。
(二十三)拥有国际发明**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且年销售额5000万元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50万元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
三、C类人才
(一)担任过世界**大学(见说明5)助理教授。
(二)近5年,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核心成员(前5名)。
(三)近5年,入选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核心成员(前5名)。
(四)获广东省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的团队核心成员(前5名)。
(五)近7年,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以上)发表论文3篇。
(六)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2年以上,来深后继续从事科研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留学回国博士后。
(七)在世界**大学(见说明5)获得博士学位,来深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留学回国人员。
(八)担任过世界乐团(见说明6)声部副**演奏员。
(九)担任过大陆或港澳乐团(见说明13)声部**演奏员。
(十)近5年,获得过国际一类艺术比赛二等奖或国际二类艺术比赛一等奖(见说明7)。
(十一)近5年,国家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计划的入选*。
(十二)近5年,入选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一等、二等资助的项目申请人。
(十三)近5年,获得过国际工业设计红点奖的设计概念奖。
(十四)国际发明**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的发明人,且年销售额1000万元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
(十五)国际发明**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的发明人,在本市或市级**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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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博士后生活服务和科研支持政策
深圳市级政策。对在我市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2万元生活补贴,总额不**过24万元。鼓励设站单位增加配套资助。研究制定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租用新能源小汽车的优惠政策。支持在站博士后到企业和众创空间开展科研和技术转化。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对出站留深和来深博士后,给予每人3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接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合格的,在市资助基础上,再给予12万元的一次补贴。对在我区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留深和来深博士后人员,以申请人获得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的,在市资助基础上,再给予总额30万元的科研资助;资助资金根据立项、结项情况,分两次资助,每次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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