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据猜测较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四季度出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农村土地买卖是被严格禁止的。这是我国的土地公有制性质所决定的。关于这一点,《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也是我们商品买卖的一个常识,东西的所有权不是你的,是大家的,是公有的,那你当然就不能买卖。这条禁令对维护我国正常的土地管理、使用秩序非常重要。土地不能买卖,但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完全不同于买卖,是有着很多条件限制的,比如说承包地的转让,转让方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较高的收入来源,并且要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宅基地的转让受让方必须符合分得宅基地的条件,如果已经有一份宅基地,就不能再转让别人的宅基地了,并且这两类转让都必须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此外,随着国家近年来提出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还是给了我们农民很多土地权益,给了我们农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多的处置权利,农民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土地流转、转让达到个人目的。比如说,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大量土地的经营权,从事规模种植、产业经营;可以通过宅基地的转让解决分不到宅基地的问题等等。
当前我市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1、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告,起诉外地承包者为被告。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原承包合同无效,或者合同有效,要求承包者支付承包费。2、以外来户承包者为原告,本地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3、外来承包户起诉本地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无偿收回承包地或强行收回承包地、毁坏农作物、农具、房屋等侵权行为,请求赔偿损失。4、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换,现原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请求确认原告合同无效。5、承包方拖欠承包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