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汉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就地生成的原材料
3.4.1 在自己的场地上生产FSC产品组合进货材料的组织应确定材料类别,如适用,确定相关的百分比声明或信用声明.
• 在另一种(主要)产品的初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来自同一批进货的材料应视为属于(共同)生产其使用的进货相同的材料类别;
• 来自二次制造过程或下游产业,未按照计划进行生产,不适合作为终用途使用并且不能在其产生的相同制造过程中现场进行再利用的回收材料应视为属于与其来源进货相同的材料类别或视为消费前回收材料。
就地生成的原材料
3.4.2 当各种进货比例无法识别时,组织应以材料类别对不同原始或回收材料类别的混合物进行分类,如适用,以每次进货量FSC或消费后进货的百分比或信用声明进行分类。
材料来源
3.2 供应商评定
3.2.1 组织应建立并保留为FSC产品组合供应材料的供应商新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a) 提供的产品种类;(参见:FSC-STD-40-004a)
b)提供的材料类别;(FSC **/FSC Mix /FSC Recycled/FSCControlled Wood)
c) 如适用,供应商FSC产销监管链或FSC受控木材编号。
3.2.2 组织应核实供应商的FSC证书有效性与范围,通过实是否存在影响供应产品可用性与真实性的变化。
控制体系变更:
1 特定条件下( “跨地点方法”),允许在多地点水平上使用百分比体系和信用体系:FSC会监测这些要求的实施情况并在两年后进行再评估。
2 细化信用体系要求,包括明确组合林木产品的信用账户,并将信用账户期限从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
控制体系适用范围变更:
特定条件下( “跨地点方法”),允许在多地点水平上使用百分比体系和信用体系:
FSC会监测这些要求的实施情况并在两年后进行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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