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昌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申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南昌市外的公司申请分公司设立的,还应提交隶属公司章程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五)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1、分公司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承租者出具的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声明(原件1份);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自有的,提交隶属公司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股东自有的,提交该股东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3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在受理后完成对申请名称的核准或核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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