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好处
金融资本建立持股公司,比直接建立各种企业有更多好处:
1、可以用较少的资本,进行更广泛的控制。
2、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进行控制的目的。因为,持股公司购买现有企业的股票,这要比新建一个企业简便迅速得多。
3、可以利用现有企业已经获得的经营成果。如已经开拓的市场和各种业务联系,已为公众接受的招牌和商标以及公司的信誉等等,从而避免了创业的种种困难。
4、可以减少经营上的风险。由于持股公司的投资分散在许多企业,企业的经营好坏、盈利多少往往可以拉平,从而保证获得比较稳定的利润,这比单独投资经营某一种企业要保险得多。
5、由于持股公司把许多分散的企业联合成一个实体,往往可以减少应缴纳的赋税。
6、可以避开许多法律上的控制或限制。例如,在有的地方政府和国家禁止外地或外国企业在本地区或本国设立公司时,持股公司可通过购买当地企业股票的办法去逃避这种法律上的限制。正是由于持股公司往往可以获得这些好处,因而金融资本家乐于建立这类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董事由股东提名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通过职工(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
控股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既具有公司制的特征,又与其它公司形式有所区别,其特征和优点如下:
具有相当的经济规模
控股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它是一个企业体,是一般公司发展到相当规模的结果。因为一家公司要对其它公司形成控股关系,必须拥有相当的实力,控股公司组建后,也就必然形成比单个公司更为强的经济实体,所以国际上著名的大公司基本上都是控股公司,国内优秀的一些公司也正向控股经营方向发展。
是以资产为纽带把企业密切联系起来
控股公司是国外通常采用的一种产权经营组织。它不同于一般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的企业,也不是简单的产品协作关系或企业间的合作关系,而主要是通过控股的形式,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从事公司的产权管理和经营,或以参股、控股或相互持股等形式去推动该集团的商品经营。实际上,这些控股公司形成了以资产关系为纽带的企业集团。
控股公司体制是一种十分便捷、有效的企业集中,即组建企业集团的方式。控股公司依据所有权凭证---股份,不仅享有其它公司的股息,而且按其拥有的多数股的比例对其它公司的决策施加影响,行使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