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二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高的产品,如开关电源、电焊机、调光器、大部分的家用电器等。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按相关标准进行的测试报告,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则需要提供技术结构文件,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认证周期
C-tick认证周期: 1-2周
C-Tick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简称ACA)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依照下更步骤使用A-Tick:
1、产品执行ACAQ技术标准测试
2、向ACA登记使用A/C-Tick
3、填写“符合声明表”(Declarationof Conformity Form),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
4、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上有A/C-Tick标志的标识(label)5、销售给消费者A-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电子产品多半是申请C-Tick,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请A-Tick,则不需另外申请C-Tick。
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来/新西兰的EMI申请合并;如果产品要在这二国销售,下列文件在行销前*齐,以备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兰(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当局随时抽查:
1.测试报告-必须由NATA或与NATA互让之认证机构,如NVLAP或A2LA认可的实验室核发才有效,否则要求样品送测机率非常高。
2."Application touse the C-tickMark"Form-必须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
3."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Form-必须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签名负责之厂商,有责任确保销售之产品仍符合EMI方面的规定。
4.原始之设计图稿及规格书(如:线路图、方块图、User’sManual和ServiceManual等)。
5.叙述制作时之生产检查程序,以确保EMI特性之维持。
6.任何会影响到EMI的变更叙述和必要之测试记录。
C-Tick产品范围:
电器连接器、卡口灯座、卡口灯座适配器、控制或调节装置、电线延伸插座、索线开关、装饰照明、螺口灯座、荧光灯镇流器、荧光灯泡、灯具 - 便携式、插座设备、插件、插座、插座适配器、电源线、墙壁开关、弧焊机、电池充电器,自动型、电池充电器通用型、毯子、面包烤面包机、干衣机、烹饪设备的便携型、洗碗机、**低压电源供应器、风扇、加热垫、地板抛光机/洗涤器、头发护理器具、对冲快船、电热水壶、厨房机、草坪护理设备、液体加热设备、按摩电器、微波炉、微型过电流断路器、投影仪、吸油烟机、剃须刀/理发剪、冰箱/冰柜、取暖器、缝纫机、游泳池或SPA设备、电视接收机、**灯、便携式工具、吸尘器、波轮洗衣机、水床加热器、热水器压力储存类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