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工程款追讨律师 欢迎来电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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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欠款案件中,由于案件所在地**环境的因素、社会诚信环境的因素或者工程施工瑕疵的因素,施工单位一方有时是吃亏的一方,需要在工程款本金和利息上作出让步,甚至是大幅度的让步才能收回全部或部分工程款,有的工程项目完工后拖欠工程款长达七八年甚至十几年,较后连本金都不能全部收回,更别说利息了。所以,有的施工单位害怕打官司,害怕打了官司后工程款收不回来还要额外增加支出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费用,但由此也导致有的工程项目**了较佳诉讼时机和收款时机。
我服务的一家钢结构工程公司曾经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做项目,项目完成后尚有三百余万元的工程款迟迟不付,但这家钢结构公司一直不愿意诉讼解决,希望通过隔三差五的催款逐渐把工程款收回来。五年后,仍有二百九十余万元的工程款未能收回,这时公司才下定决心诉讼解决,但为时已晚,那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子已经全部卖光,公司账上也没有钱,已成为空壳公司。这种情况下即使打赢官司也很难收回工程款,而且前期还要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费用,所以我建议暂时不打官司,每两年给那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快递一份《催款函》,延长诉讼时效,确保诉讼时效不过期(2017年10月1日后,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三年),同时暗中了解那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如果确定还有财产再打官司并申请法院查封财产。
还有的施工单位对律师费比较敏感,明知不诉讼很难把工程款收回,只要不花律师费,宁愿把工程欠款放在手里捂着,一捂就捂了好几年,较后**了诉讼时效,也**较佳诉讼时机,非常可惜。
那么,请律师打官司要工程款,能否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呢?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类特殊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一些特殊侵权案件等,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均遵循“谁请律师谁付费”的原则。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律师费的承担作出约定,如果合同中有了相应的约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时就可以主张律师费。
因此,笔者建议施工单位,在对外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务必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对律师费的承担作出约定,从而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可以简单的约定为“一方违约时必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也可以约定的更明确清晰,对什么样的违约情形需要承担律师费或者按什么标准承担律师费作出具体约定。这样一来,就解除了施工单位担心的增加诉讼成本的问题,一旦发包方拖欠到期工程款,施工单位就可以大胆的起诉或申请仲裁,不仅可以索要工程款本金和违约金、利息,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己方支出的律师费甚至差旅费等一切为追讨债权产生的费用。

在承包人因种种原因致使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丧失后,为了**工程款的安全性,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并作抵押登记,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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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怎样诉讼
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起诉的较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二、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较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较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诉讼后利益的较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 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法院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
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律师认为,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
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 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五、针对发包方以工期和质量问题提出的反索赔从多角度进行抗辩
在追索工程款的诉讼中,被告发包方提出反诉的较常见的理由无非两点:**是工期问题,证明承包方迟延竣工使其造成损失;*二,是工程质量,即某些方面存在质量瑕疵或未完工等。针对**个问题,律师认为,可从以下多个角度予以发掘加以抗辩:
1、发包方是否有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筑行业发包方普遍存在的通病,如有证据予以证明其迟延支付,则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可顺延工期。
2、发包方有无出图时间拖延。因为承包方只能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如果发包方的出图时间拖延,势必造成承包方无法按计划进行施工,也很可能会停工待图,工期也必然延长。
3、发包方有无单方面设计变更。因为发包方单方面的设计变更,很可能会造成承包方的施工计划受到打乱,返工、改造,也会使工作量增加,直接造成工期延长。
4、发包方有无额外增加工作量。工作量增加无疑可使承包方顺延工期。
5、发包方的图纸会审时间有无拖延。因为图纸的会审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承建单位参加,如因发包方单方面拖延,无疑会影响工期。
6、发包方的供料是否及时,有无经常变动。因为供料的不及时和变动都必然会影响工程进度,进而影响工期。
针对工程的质量问题,律师认为可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抗辩:
1、是否是由设计方面的缺陷造成的。因为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上的错误或疏漏将一开始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如结构设计上的错误将直接带来建筑物沉降、裂缝等结构性缺陷。如果是这一原因造成,承包方不用承担责任。
2、是否属于发包方提供的材料缺陷或发包方自己分包的工程质量缺陷所引起。
3、是否属于使用不当所引起。因为随着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趋多样和复杂,对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维修显得越来越重要,使用或维修不当都可能造成建筑物的重大损害。
六、运用**受偿权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注意以下问题
1、认识拖欠承包工程款**受偿权的法定性,打消合同没有约定的顾虑
承包人拖欠承包工程款**受偿权,是指由《合同法》*286条规定的,在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承包工程款,又经合法催告,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时,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外,承包人在拖欠承包工程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的价款享有**受偿的权利。 《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受偿权。由此可见,承包人拖欠承包工程款**受偿权是在《合同法》这一由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实体法当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由于该项权利的设定是基于《合同法》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所以属于无须公示的法定担保物权。该权利的成立无须公示,即无须登记,也无须以占有该工程作为要件,是当然的成立。因此,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与否,都不影 响承包人在条件具备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那种因合同中没有约定,而认为无法获得**受偿的顾虑是多余的。
2、承包人在起诉时和申请执行时均可主张**受偿的权利
实践中,有人误认为承包人的**权是法院在执行中掌握的问题,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有时会使自己的**受偿权利无法保护。 《批复》**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受偿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条解释明确了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时均应适用合同法286条。这就是当事人不仅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保护其**受偿权,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确认**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同时,上述**解释也规定了**权的提出期限,如果不及时提出**受偿的诉讼请求,等于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受偿的权利则可能丧失。
3、注意行使权利的期限和合理有效的催告
《批复》*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为承包人**权的行使限定了一定的期间。该期间是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是承包人**权的法定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承包人拖欠承包工程款的受偿权即成为一般债权,承包人的**权便不复存在。 另外,行使**权还要求有一个合理的催告期,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才有权请求**权。法律对催告发包人的“合理期限”未作规定,但通常的理解为二个月左右。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为避免发包人不予认可而带来的麻烦和纠纷,建议承包人采用公证送达内容的方式进行催告。
4、注意合同中关于工程结算和付款期限的约定
《批复》*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规定提出了承包人保护**权的申请期限的问题,应当引起承包人的高度重视。 不仅如此,上述规定也提醒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注意合同中关于工程结算和付款期限的约定。也就是说,由于六个月期限的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约定工程结算和付款期**,应当为可能发生纠纷而主张**受偿权留有时间上的余地。比如,竣工后(或者合同约定竣工)2-3个月付清除保修之外的大部分工程款。因为,通常要留有2个月的合理催告期,这样就有4-5个月的时间,加上准备诉讼也是很紧张的。因此,承包商应当在有关合同中将付款条件、工程结算和付款时间等详尽约定并尽量提前。否则,会因合同约定的付款期晚于工程竣工期限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六个月而无法及时主张**权。
5、要注意限制所建工程的销售,确保**受偿落到实处
《批复》*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拖欠承包工程款**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立法者为保护他人的基本生存权和社会的稳定而做出的规定。这一规定,客观上削弱了承包人的**权。实践中,很多商品房买受者或者一次付款或者银行按揭,但都应属于支付了全款。如此,则买受人具有了排除承包人**权的条件。因此,为****权的行使,承包商应当想办法与发包方约定和限制所建工程的销售。如,限定只能对部分房屋进行销售或者对房屋预售款进行提存等。否则,所谓的**受偿也难以落实。
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承包方往往没有提起代位权诉讼,而是直接起诉发包方,由法院判令发包方偿还所拖欠承包工程款,在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往往发现发包方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对此,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三人。”即只要发包方对*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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