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高新认定创新
自主创新
(一)模式特点
自主创新是当今世界上许多高技术企业推崇的创新战略,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1、自主技术创新不可能在技术的每一个环节上都是创新的,不是在研究开发上对每一个技术环节都面面俱到,但其中的核心技术或主导技术必须是由企业依靠自身力量独立研究开发而获得的,这是“自主”的含义所在。
2、自主创新的目标具有率先性,自主创新的技术成果具有独占性。从法律讲,在技术开发的竞争中,晚于率先注册专利者的同类成果是不会受到专利保护的。因此,在同一市场中,不具有率先性的自主创新是没有意义的。
3、知识和能力的支持是创新成功的内在基础和必要条件。自主开发技术的创新模式,主要用于全新创新或重大的突破性技术创新,它需要有很大研究与发展的投入,必须有较雄厚的技术力量,并有较多的技术积累。在竞争中取得地位时,必须采取这种模式。
(二)模式的优、缺点
自主创新所具有的优点对高技术企业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给予自主创新者的技术垄断地位和保护,自主创新在技术方面就具有了较强的壁垒。二是由于跟进者对新技术的解密、消化、模仿需要一定的时间,发展成为较强的竞争者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自主创新企业能在一定时期内独占某项产品或工艺的核心技术,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三是在一些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往往能引致一系列的技术创新,带动一批新产品的诞生,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
模仿创新
(一)模式特点
模仿创新是一种十分普遍的创新行为,具有许多独特之处。就是通过技术引进,进行模仿创新获得了成功。如熊猫电子集团公司先后从日本、北美、西欧等发达国家引进彩电、卫星通信地球站、移动通信、航空电台、录像机等一批先进技术,使公司技术水平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该公司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逐步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在引进彩电生产技术中,他们只引进关键设备和技术,部分仪器和配套设备自行设计制造。我们认为对于中国大多数企业来讲,为了开展技术创新,通过技术引进,进行模仿创新并逐步做到与自主创新相结合是当前的一种现实选择。即使是靠模仿起家的如日本的松下、东芝,在国际市场上占据并保持韩国的三星等世界高技术它们在不具竞争能力的创业初期都曾模仿生产其他企业特别是发达国家企业的先进产品,不断汲取技术知识、获得营销技巧、积蓄经济实力,终具有了强有力的自主创新能力,它们在市场上的良好形象也就真正树立起来了。大量事实表明,实施自主创新是企业成长的终目标和阶段,因此,它应成为每一个弱小企业的远大理想。而我国大部分高技术企业虽然还不具备推进自主创新、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上推进自主创新的能力,但在现阶段积极宣传自主创新,引导我国企业为之努力奋斗是十分必要且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模式的优、缺点
模仿创新并非简单抄袭,而是站在他人肩膀上,投入一定研发资源,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开发,特别是工艺和市场化研究开发。这种模式适用于技术力量尤其是研究与发展力量不足、资金不足的情况,可在有限资金和技术力量条件,迅速积累技术能力、提高研究与发展水平。另外,企业模仿过程中选择的是成功的技术成果加以引进购买、消化吸收与改进,并将自己的研究开发活动集中于特定的领域、渐进性的改进,有效的回避了高技术的争夺,创新的过程针对性很强。因此模仿创新往往具有低投入、低风险、市场适应性强的特点。这表现在产品成本和性能上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成功率更高,耗时更短,也使得创新产品的市场适应性非常好。模仿创新模式的主要缺点是被动性,在技术开发方面缺乏超前性,出让技术的发达国家仍然控制着某些核心技术,容易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控制,当新的自主创新到来时,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模仿创新往往还会受到率先创新者技术壁垒、市场壁垒的制约,有时还面临法律、制度方面的障碍,如专利保护制度就被率先创新者利用作为阻碍模仿创新的手段;在过程中会花费大量外汇。如果应用的不得当,势必造成一种技术依赖,对本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利。
(三)模式实施
模仿创新是各国企业普遍采用的创新行为,日本是模仿创新成功的典范,日本松下公司、三洋电机等都依靠模仿创新取得了巨大成功。纵观世界各国,飞今市场大多并非原来的率先创新者,而更多的恰恰是模仿创新者。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实施模仿创新,可以获得较大的优势。国内很多企业
合作创新模式
(一)模式特点
l、合作创新显著的特点就是创新主体的多元化,创新活动可以在企业、机构、高校等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
2、合作主体在一定的领域都应该居于较强的优势地位,因此,他们的合作足强强联合或优势互补的,使得创新更容易成功,且取得良好的效益。
3、合作内容多样,既可以资金、人才、成果形式合作(如产、学研合作),也可以资金入股形式合作(如:私营技术密集型企业),还可以技术供方利用中介形式和技术需方进行合作等等
(二)模式的优、缺点
合作创新通过联盟使创新要素优化组合,优势互补,提高创新效益,终使各方共同获益如我国推行的“产、学、研”合作模式,通过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生产优势、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得到较好结合,合作各方都从中获益颇多。其次,合作创新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减少资源装置和浪费。一般来讲,科研院所和高校擅长科技研究和开发,有较强的科技实力和能力,其三,合作创新还可以发挥相互学习效应,降低创新成本的风险,缩短创新时间。合作创新的运行过程中也有诸多困难。由于这种创新主体利益的多元化,使合作各方会为创新后续风险的承担和利益分配而纠纷不止。合作创新的技术供力-和需方实质是技术商品的一种买卖关系,但技术商品的交换远比一般实物性商品交换复杂得多。技术商品要有效交易必须完全成熟,而要使科研机构开发的实验室成果成熟,中间试验这个二次开发的环节是少不了的。可由于中试的规模耗资和风险都远远地大于实验室研究,对于以研究为主的科研单位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企业来讲,都是难以单独完成的,往往相互推脱。此外即使技术成果完全成熟,但由于技术商品的价值并非像实物性商品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其价格很难确定,一般由双方协议商定,由于看法出入较大,难以成交和持久合作。
(三)模式实施
如果说模仿创新在前,自主创新在后的话,那么合作创新则是贯穿在整个创新活动之中的重要方式。据统计,合作创新在跨国型企业创新总量中约占1/3,我国企业的合作创新约占创新总量的1/5。美、日、西欧不少大企业,为了避免单独开发的较大风险,都普遍采用合作的形式进行研发,如法国华气能联合体,足在法国燃气公司和索菲公司带动下,法国燃气领域内对中国市场感兴趣的18家煤气企业联合成立的。为了研发新的烯气技术,他们甚至与北京的几家中国科研单位进行研发合作、把产学研结合推到中国“本土化”进行。在我国的成功企业中,也有很多在发展过程中运用了合作这个有利武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如何做好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规划
1、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数量至少5件以上、Ⅰ类知识产权至少1件以上):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双达标。知识产权是高企申报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认定评审的主要得分项。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转让、授让)方面的工作需要本年度完成。
2、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10%) ①科技人员名单,尽量统计所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指标不要刚好过线; ②科技人员必须入职缴社保或个税183天以上; ③科技人员专业与学历,理工类,允许少量非理工科相关专业的,但工作时间、工作经验和相关职称证可佐证; ④研发组织架构完善合理,所设置岗位、职务清楚得当、安排合理; ⑤研发项目RD表中、项目立项报告和结题报告中的参与人员一致,任务分工一致。
3、研发费用(收入在5000万以下的,占比5%以上;5000万-2亿之间的,占比4%以上;2亿以上的,占比3%) ①研发项目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创造性(项目鉴定、科技计划立项、产学研合作、相关知识产权申请等); ②研发费用结构合理,对于不同技术领域的研发活动结构明细特征各有不同; ③研发辅助账或专账规范合理,在年度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中进行披露,所披露数据保持一致。
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①高新产品名称、合同规范,检测报告与产品说明要体现所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②高新技术产品(PS表)论述跟技术领域的相关性贴切,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指标、竞争优势以及知识产权支撑突出,提升高新技术产品价值; ③高新产品的佐证资料,除合同、建议提供第三方的产品认定、检测报告等来佐证。
5、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①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②科技成果转化的计算是按照一个成果对应一个转化,要想获得高分必须产生15个不同的科技成果,尽量多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等;每个成果确认转化为不同的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检测、查新、试用等证明。
6、研发组织管理水平 研发组织管理水平部分今年提出了很多异议,审查较往年更加严格,核实意见表中也增加了企业是否有实际岗位运行的考察,建议企业不可格式模版化简单处理。具体建议如下: ①建议企业不断健全研发组织管理体系,特别是项目立项、项目中期目标管理、项目结项、项目成果管理,规范研发投入核算制度,做好研发项目记录管理,包括项目立项报告、中期试验过程文件、测试报告、结题报告等过程文件; ②建立符合企业情况的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完善人员培训引进和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人员研发与成果转化热情; ③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有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强研发机构软硬件建设,积极探索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活动。
7、成长性评价 ①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净资产增长率,得出相应分值。对于成长性低于5分的企业,打分风险比较大,专家评审时也提出了成长性弱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销售收入成长性不好的情况,更要完善其他三方面材料。
8、领域选择 ①2016年四部委对《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了较大调整,很多企业自身技术很好,但在领域的选择上出现偏差,导致申报结果不理想。建议企业在准备认定材料过程中结合自身研究开发项目、产品、专利技术等来选择对应的领域,做到研发项目、产品、专利、领域的四点统一。 ②另外研发项目既要结合企业实际体现行业的先进性,在技术材料的编制过程中也要注意与领域的契合。往年专家评审时都会否定一部分企业的低水平研发项目或编造的不切实际的前沿高端项目,与之对应的研发费用、成果转化也被剔除,危及申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