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
组织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团或其结合体,或上述单位中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无论其是否有法人资格,国有或私营。
注:对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可以把一个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
3.17
预防措施preventive action
为消除潜在不符合(3.15)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18
污染预防prevention of pollution
为了降低有害的环境影响(3.7)而采用(或综合采用)过程、惯例、技术、材料、产品、服务或能源以避免、减少或控制任何类型的污染物或废物的产生、排放或废弃。
注:污染预防可包括源削减或消除,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改,资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循环、再生和处理。
3.19
程序procedure
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
注1:程序可以形成文件,也可以不形成文件。
注2:摘编自GB/T19000-2008中3.4.5
3.20
记录record
阐明已的结果或提供所从事活动的证据的文件(3.4)。
注:摘编自GB/T19000-2008中3.7.6条改写。
2、引用标准
无引用标准。保留本章是为了使本版中的章节号和前一版(GB/T24001-1996)保持一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审核员auditor
有能力实施审核的人员。
[GB/T19000-2008,3.9.9]
3.2
持续改进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断对环境管理体系(3.8)进行强化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3.16)的环境方针(3.11),实现对环境绩效(3.10)的改进。
注: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
环境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要环境因素的信息,制定和实施环境方针与目标。它适用于那些组织确定为能够控制,或有可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但标准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绩效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a)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b) 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
c) 通过下列方式展示对本标准的符合;
1) 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
2) 寻求组织的相关方(如顾客)对其符合性予以确认;
3) 寻求外部对它的自我声明予以确认;
4) 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进行认证/注册。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都能纳入任何一个环境管理。其应用程度取决于诸如组织的环境方针、它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以及它的运行场所及条件等因素。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如何使用本标准提供了资料性的指南。
3.11
环境方针environmental policy
由最高管理者就组织(3.16)的环境绩效(3.10)正式表述的总体意图和方向。
注:环境方针为采取措施,以及建立环境目标(3.9)和环境指标(3.12)提供了一个框架。
3.12
环境指标environmental target
由环境目标(3.9)产生,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须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绩效要求,它们可适用于整个组织(3.16)或其局部。
3.13
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
关注组织(3.16)的环境绩效(3.10)或受其环境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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