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策划:
1) 未能对所有的重要环境因素确定其控制方法/程序;
2) 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应规定,如程序文件、作业文件或其他方式。
ISO14000标准强调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要求建立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文件化的监控管理体系,通过合理有效的管理方案和运行程序来达到环境目标和指标,实现环境方针。这套体系如果实施得当,将会在较的时间内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并有助于企业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经济和环保可持续性协调发展。从根本上讲,这与我国外经贸所倡导的“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经济转变”的两个根本性转变,“以质取胜”和“外经贸**战略”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们应当从战略的高度看待ISO14000,并将其纳入我国的外经贸发展战略。
首先,应该高度重视ISO14000工作,将其作为一个能够促进贸易,有利于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工具,抓紧推广和实施。从以往ISO9000推行的经验来看,那些及早动手,深刻理解和实施标准精髓的企业都是大的受益者。在ISO14000推行工作工作中也应借鉴这种做法,及早研究,及早决策,抓紧推广,认真实施,注重吸收成功经验,并结合国情和企业实际,解决我国企业的实际问题。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新:
1) 环境因素识别不齐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a. 未能充分按生产经营过程的范围来识别,比如:生产经营范围包括有销售,但对销售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未识别;
b. 未能按生产工艺流程的顺序进行识别,识别环境因素没有顺序,易导致缺漏;
c. 未考虑到过去发生过的、将来计划的因素,如:公司拟扩建新厂房,对于扩建厂房过程中存在的环境因素未加以识别;
d. 未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来识别,如:产品设计过程中材料的选用,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处置。
2) 环境因素评价不合理,对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存在偏差。
3) 环境因素未及时新,如:
a. 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但未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新;
b. 产品的材料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新;
c. 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新;
d. 厂房迁移到新址,未及时地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新。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评审:
1)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不充分,特别是地方法规、客户的要求未识别到位;
2) 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未进行适用性评审,未能识别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具体的适用条款;
3) 未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分发至相关部门、岗位人员;
4) 未及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新,对已修订、新、作废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时重新识别、收集、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