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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和内容
(一)通知的方式
《合同法》以及**解释均并未对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和事项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如果债权人或是债权受让人无法证明债务人确实已经“被通知”到债权转让的事项,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并以此来逃避和拖延偿还债务,不利于债权人以及债权让与人的利益的实现。
在实践中,不管何种方式,只要债务人能够被“通知”到,“通知”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是如何证明债务人已经被“通知”到,则需要“通知”的方式能够被证明。
(1)采取口头方式通知
贵司和债权受让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来通知债务人,但是如果对方予以否认收到通知的话,则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予以证明,或是其他方式证明对方已经被“通知”到,本所律师不建议贵司采取该方式。
(2)采取书面通知方式(特快专递方式见后)进行通知
如果是采取书面方式(特快专递以外)来进行通知的,并没有法律法规对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明力给出规定,结合**实践,建议贵司采取挂号信方式进行通知。
挂号邮件必须到邮局营业窗寄,经邮局营业人员验视、封装、书写、邮资等,符合挂号邮件的要求,邮局出给收据;平常邮件不出给收据。挂号邮件在邮局内部处理和传递过程中都要逐件的进行登记。
贵司或债权受让人在寄挂号信时应当在备注处尽可能详细写明邮件的内容。
(3)采取特快专递方式进行通知
可以参考《*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请示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请示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
因此,如果贵司或债权受让人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通知,则建议保留存根,并且注明特快专递的内容。在**实践中,也有保留存根,但是无法证明特快专递中的内容而导致通知存在瑕疵的案例,因此,因此。建议贵司尽可能详细注明快递文件的内容。
(4)建议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来进行送达。
《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
《*共和国公证法》*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 ……
院一审判决后发生债权转让的是否影响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裁判主旨
原告在一审判决后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此举并不影响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涉案的判决结果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同时,原债务人的合同义务仍然存在,二审*是否变更诉讼当事人对该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数额不产生影响。
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后发生债权转让是否影响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
裁判意见
院认为:《*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九条款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该条款是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恒定原则的规定。本案中,华*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恒升公司,此举并不影响华*公司在本案二审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受让人恒升公司具有约束力。同时,民*公司的合同义务仍然存在,二审*是否变更诉讼当事人对该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数额不产生影响,民兴公司不因此重复承担合同义务,民*公司、华*公司及恒*公司可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债务履行问题。据此,盖**请再审主张二审*未变更诉讼当事人影响案涉债务金额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其债权不构成过错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借条中的姓名】
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孤证存疑的借据】
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
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胁迫下的欠条】
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
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6.【转账凭条作为证据】
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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