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税法对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出口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2、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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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环节:客户接单后开始生产备货,并寻找并考察代理商,形成代理意向后,需要向代理商提供产品种类、数量、单价、目的国等信息。
(2)协议签署:委托方与代理方签署代理协议,代理商根据客户所提供的产品信息、所采取的运输方式等估算代理费用,并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费用等关键信息。
(3)进度付款:客户需要按照代理协议合同,付进度款给代理商,剩下的专业问题交接专业的人办理即可。
(4)国际运输: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有出口需求的企业要向代理商出具一份正式的报关委托书,代理商帮助企业备齐货物报关单、贸易合同、托运单、发票等各类证件,清关出货;按照客户意愿选择合适的国际运输方式及并办理国际货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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