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E认证认可CB测试报告和证书的基本原则:
1、CB报告和证书中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必须与申请PSE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厂一致(或覆盖),其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则不予认可。
2、CB证书中的申请人与申请PSE认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一致。若不一致,PSE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CB证书持证人(申请人)的授权书,授权书至少应包括授权声明、双方责任等。
3、颁发CB证书所依据的标准应不低于日本《特定电气用品技术基准省令》对应IEC标准的版本。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应能覆盖日本《特定电气用品技术基准省令》中现行的日本标准,对于日本标准的偏离应补做合理的差异试验。另外如果CB证书和报告已**过三年,认证机构可提出质疑。
4.CB测试报告中零部件的认可,按《CB整机报告中零部件的认可原则》执行。
5.对2006年1月1日后颁发的CB证书,若一张证书包含多个商标品牌(brand name),原则上不予认可。
6.CB证书和CB报告中出现“R.o.C”(*民国)字样的不予认可。 在CB测试证书的认可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遵照《CB证书互认过程中争议的处理程序》执行。
7.认可CB证书时,PSE认证机构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进行附加试验的权利。
根据日本电气安全法要求,通过PSE认证的产品必须满足相关安全技术基准的要求。日本的电气产品安全技术基准有两种:
(1)省令1项,指的是日本国内的技术标准,该标准与IEC标准技术要求差异较大,*成体系。
(2)省令2项,是日本**2002年颁布的与相关IEC标准协调一致的标准,一般是J开头的,比如 J60335-1,但不是所有的电气产品均有对应的技术基准2标准。
凡属于菱形PSE目录内的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必须通过日本经济产业省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取得认证合格证书。
而属于圆形PSE目录内的产品,进入日本市场,须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测试,取得合格证书,确认符合日本电气用品技术基准。
PSE单元划分、送样及试验原则
1.PSE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按CB证书覆盖的型号划分,但若明显不合理、与PSE单元划分原则不同时,则采用PSE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同一型号的产品,生产厂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2. 凡以CB证书申请的产品,原则上均应送一台样机进行核查。如为同一CB证书覆盖的系列机,则需提供一台代表性样机。申请产品的CB证书和测试报告如果未能覆盖日本的国家差异,则应补做差异试验。
3.核对CB报告中所列安全件清单与样机的安全件,如果参数、型号等不符,则可视情况要求送元器件样品进行试验,严重不一致时,不能认可其CB报告。CB报告中的安全件仅随本证书的整机认可,不得借用到其他型号的产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