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申报期限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出口申报期限的放宽力度较大,由原来的大多数90天期限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货物报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到次年4月15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据公告申报期限大致分以下几种,逾期不给办理相关手续:
1、需要报关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2、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
3、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4、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集成电路、二极管、无线通讯模块、线路板、led广告牌、等各类电子产品、镀膜材料、贱金属制品、焊接棒、机器、电解水装置、空气过滤器、废气处理设备、真空发生器、仪器、扫描仪、汽车零件、液体清洁剂、布料、衣服、纺织产品等。
进一步明确了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税依据
财税[2012]3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税依据,即,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确定。其中新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为计税依据;除此之外财税[2012]39号文件分别就10种业务类型的计税依据分别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原规定两种情况,按照通知和公告现在变为一种,计税依据也包含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金额,即,财税[2012]39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放宽“先退税后核销”生产企业条件
财税[2012]39号删除取消了“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美元以上)”限制,这一条可以说放宽力度较大,同时对企业资产进行了更细化的条件“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对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条件变成“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
即在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照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行单边进口或出口的贸易行为。一般按进出口方式通常可划分为一般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